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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认定意义与要素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意思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具有防卫意思。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某项合法权利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甲有防卫认识,缺乏防卫意志,但成立正当防卫。甲没有防卫认识,只有杀人故意,所以构成故意杀人罪,并且既遂,因为甲将想杀的人杀死了。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第二种观点认为,甲无罪,构成正当防卫。第三种观点认为,甲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成立该罪要求有危害结果,而甲制造了好结果。

正当防卫的认定意义与要素

意思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具有防卫意思。防卫意思由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构成。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某项合法权利正在受到不法侵害。防卫意志,也称为防卫意图或防卫目的,是指防卫人具有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利的正当目的。

防卫意志——成立正当防卫不要求具有防卫意志。例如,甲看到仇人乙在强制猥亵妇女,出于报复心理攻击乙,制止乙的不法侵害。甲有防卫认识,缺乏防卫意志,但成立正当防卫。主流观点也认为,防卫意志和攻击意志可以并存,不是对立排斥关系。例如,上述甲也有可能同时出于两种心理去攻击乙:报复心理,这是一种不法攻击意志;解救妇女的心理,这是一种防卫意志。(www.xing528.com)

防卫认识——成立正当防卫,是否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理论上存在巨大争议,争议主要体现在偶然防卫问题上。偶然防卫的标准案例是“螳螂捕蝉,黄雀在后”:乙欲杀死丙,正要开枪时,被窗外的甲开枪打死。甲没有认识到乙正要杀人,甲只有杀害乙的故意。经事后查明,若甲当时不将乙打死,乙就会将丙打死。偶然防卫案件的特征是,在制止不法侵害这一点上,没有做到主客观相一致,也即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点。第一种观点(传统观点):成立正当防卫要求具有防卫认识。甲没有防卫认识,只有杀人故意,所以构成故意杀人罪,并且既遂,因为甲将想杀的人杀死了。第二种观点(结果无价值论):成立正当防卫不要求防卫认识,甲成立正当防卫,无罪。理由是行为是不是危害行为,应从事后的结果来判断。结果好,那么制造好结果的行为便是好行为。甲制造了好结果(救了丙),其行为便是好行为。第三种观点(行为无价值论):成立正当防卫要求有防卫认识。甲没有防卫认识,所以不构成正当防卫。甲的行为具有侵害合法法益的危险性和可能性,例如,甲若提前一点或推迟一点开枪,便有可能打死不该被打死的乙。因此,甲的行为属于危害行为(坏行为),所以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但是,坏行为偶尔会制造好结果。在结果上,甲救了丙,是个好结果。所以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因为既遂结果是个坏结果。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1]适用中的范例,乙欲杀害丙,正要开枪时,被甲的枪打死。原来,在距乙15米的地方,猎人甲正在擦枪,不慎触动扳机,打死了乙。甲当时看到旁边有乙及其他人,但没有发现乙在悄悄杀人。事后查明,若甲不打死乙,乙便会打死丙。第一种观点认为,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第二种观点认为,甲无罪,构成正当防卫。第三种观点认为,甲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成立该罪要求有危害结果,而甲制造了好结果。但甲也不构成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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