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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正犯与共谋共同正犯的区别及实践应用

时间:2026-01-23 理论教育 小熊猫 版权反馈
【摘要】:例如,甲、乙共谋并且共同入室实施盗窃,甲、乙是共同正犯。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正犯,甲是共谋共同正犯,要承担既遂责任。共谋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行为人的谋议行为对于共同犯罪起到了实质的支配作用。问题是乙、丙是否构成共同正犯,这便是择一的共同正犯的情形。实践中,一般认为,对于杀害B,起到不可或缺的相互协作的行为能成立共同正犯。乙也是共同正犯,而当时尚在另一地点的丙只能算作共谋共同正犯。

这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特点是都实施了实行行为,所以也称为共同实行犯。例如,甲、乙共谋并且共同入室实施盗窃,甲、乙是共同正犯。又如,甲教唆乙、丙、丁盗窃,乙负责望风,丙、丁入室盗窃。丙、丁是共同正犯。

(一)责任承担原则: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例如,甲、乙共同故意杀害丙,二人同时开枪,甲击中打死了丙,乙未击中。甲对死亡要负责,乙对死亡也要负责。理由是,违法是连带的。实践中需要注意,不仅在共同正犯中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而且在共犯(教唆犯、帮助犯)与正犯关系中也是如此,除非共犯关系出现过剩或脱离。例如,甲教唆、乙帮助,丙实行盗窃。丙若既遂,则甲、乙也既遂。

实践中,较为复杂的是事实无法查明的情形,理论上的理解也不尽同:情形一,甲、乙相互有意思联络,共同故意杀丙,同时开枪,丙死亡,事后查明,只有一枪致命,但无法查明致命一枪是谁打的,实践中一般认为,由于甲、乙是共同正犯,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即使无法查明是谁的一枪致命,也无须查明,甲、乙对死亡结果都要负责,定故意杀人罪既遂。情形二,甲、乙相互有意思联络,共同过失,同时向丙开枪,丙死亡,例如,甲、乙一起打猎,都以为前方有野兔,一起开枪,结果打死丙,事后查明,只有一枪致命,但无法查明致命一枪是谁打的。观点一认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及现有刑法规定,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单独处理,由于无法证明因果关系,甲、乙都无罪;观点二认为,根据行为共同说,甲、乙构成共同犯罪,基于“部分行为、全部责任”,无须查明,都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情形三,甲、乙相互没有意思联络,均故意杀丙,同时开枪,丙死亡,事后查明,只有一枪致命,但无法查明致命一枪是谁打的,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需单独处理,由于无法查明因果关系,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而不是既遂。情形四,甲、乙相互没有意思联络,均有过失,同时向丙开枪,丙死亡,事后查明,只有一枪致命,但无法查明致命一枪是谁打的,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需要单独处理,由于无法查明因果关系,所以都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都无罪。

(二)共谋共同正犯(https://www.xing528.com)

这是指甲、乙共同谋议实行犯罪,但后来只有甲去实施,乙没有去实施,二者仍构成共同正犯,乙被称为共谋共同正犯。例如,甲乙共谋共同去杀丙,在共谋中甲占主导地位,设计了刺杀方案。在实施当天,甲在赶往现场的途中遇到车祸未能前往,乙一人杀死了丙。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正犯,甲是共谋共同正犯,要承担既遂责任。共谋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行为人的谋议行为对于共同犯罪起到了实质的支配作用。例如,甲与乙共谋实施诈骗,甲将自己策划的周密的诈骗方案告诉乙,由乙按照甲策划的内容具体实施诈骗行为,可以认定甲起到了实质的支配作用,成立共谋共同正犯,然后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甲要承担全部责任。实践中需要注意,对于在共谋过程中随声附和,又没有亲自参与实行的,只能认定为心理的帮助犯。共谋共同正犯与教唆犯的区别在于,前者,两人是共同谋议,并决定共同实行;后者,甲有犯意,乙无犯意,甲教唆乙产生了犯意,而且甲不去实行犯罪,只有乙实行犯罪。

(三)择一的共同正犯

例如,A雇请了甲、乙、丙三位杀手,安排大家共同行动,分别在不同地点伏击B,最终由甲实际杀害了B。问题是乙、丙是否构成共同正犯,这便是择一的共同正犯的情形。实践中,一般认为,对于杀害B,起到不可或缺的相互协作的行为能成立共同正犯。例如,乙与甲将B堵在胡同中,甲上前杀了B。乙也是共同正犯,而当时尚在另一地点的丙只能算作共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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