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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相关者及其多样种类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利益相关者理论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产生于西方的企业管理理论。[4]利益相关者理论对于研究我国戒毒工作不无启示。这六大类中具体包括二十余个利益相关者,大体涵盖了戒毒工作的主要利益相关者。在《禁毒法》与《戒毒条例》制定过程中利益相关者的博弈具体过程已无从细究,但是从《禁毒法》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归属等诸多问题均不予明确规定,以及《戒毒条例》迟迟不能出台来看,这一博弈过程定然是十分激烈的。

利益相关者及其多样种类

利益相关者理论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产生于西方的企业管理理论。1984年,爱德华·弗里曼(R.Edward Freeman)出版了《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方法》一书,系统提出了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理论的思想。[3]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基本含义是指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为综合平衡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而进行的管理活动。与传统的股东至上主义相比较,该理论认为任何一个公司的发展都离不开各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企业追求的是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而不仅仅是某些主体的利益。根据爱德华·弗里曼的界定:“利益相关者是能够影响一个组织目标的实现,或者受到一个组织实现其目标过程影响的所有个体和群体。”[4]

利益相关者理论对于研究我国戒毒工作不无启示。参照爱德华·弗里曼的观点,我们大体上也可以把戒毒工作中的利益相关者界定为,能够影响戒毒工作目标实现,或者受实现戒毒工作目标过程影响的所有个体和群体。

《戒毒条例》总则将戒毒工作主要利益相关者的职责、地位均予以了明确,其所涉及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六大类:①人民政府(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②禁毒委员会;③政府相关部门,主要包括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等;④戒毒机构,主要包括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戒毒医疗机构;⑤戒毒人员;⑥社会力量,包括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个人等。(www.xing528.com)

这六大类中具体包括二十余个利益相关者,大体涵盖了戒毒工作的主要利益相关者。不过,最直接的利益相关者(也是《戒毒条例》对其权力、职责配置或者权利作出明确的相关者)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禁毒委员会、公安机关及其所属戒毒场所、司法行政部门及其所属戒毒场所[5]、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所属戒毒医疗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戒毒人员。

在《禁毒法》与《戒毒条例》制定过程中利益相关者的博弈具体过程已无从细究,但是从《禁毒法》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归属等诸多问题均不予明确规定,以及《戒毒条例》迟迟不能出台来看,这一博弈过程定然是十分激烈的。而一个耐人寻味的博弈结果是,《戒毒条例》基本上是对戒毒工作实践所“自然形成”的戒毒体系、权力配置格局的认同。《禁毒法》与《戒毒条例》大体上使其合法化(如自愿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与体系化(如将公安机关强制戒毒与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的劳教戒毒统称为“强制隔离戒毒”)。当然,这种对戒毒实践的妥协,也可能是一种务实的理性,但这同时也意味着,重构后的戒毒体系仍有待于“实践”去完善,而这也是《禁毒法》与《戒毒条例》实施中所可能面临的最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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