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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体系权力配置及相关职责确认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戒毒条例》所最终确立的戒毒体系权力配置,大体只是对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在《禁毒法》颁布以前所实际形成的权力结构与关系做了确认。根据《戒毒条例》总则第4条、第5条的规定,戒毒体系中的主要权力配置是:①公安机关享有对涉嫌吸毒人员检测权、对吸毒人员登记与动态管控权、责令社区戒毒权、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权、责令社区康复权、强制隔离场所与戒毒康复场所的管理权。

戒毒体系权力配置及相关职责确认

戒毒条例》将《禁毒法》所规定的戒毒措施进一步提炼为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三种,同时对强制隔离戒毒后的社区康复措施也做了专章的规定。无论是基于提高戒毒工作的科学性效率,还是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关于一项业务工作由一个业务部门主管,避免职能交叉的原则要求,这些戒毒措施应当予以必要的整合。但是,《禁毒法》颁布以前戒毒工作权力分割、戒毒措施分属不同部门负责的现象并未随着《禁毒法》的颁布得以整合,《禁毒法》颁布也未能整合强制戒毒与劳教戒毒。《戒毒条例》所最终确立的戒毒体系权力配置,大体只是对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在《禁毒法》颁布以前所实际形成的权力结构与关系做了确认。

根据《戒毒条例》总则第4条、第5条的规定,戒毒体系中的主要权力配置是:①公安机关享有对涉嫌吸毒人员检测权、对吸毒人员登记与动态管控权、责令社区戒毒权、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权、责令社区康复权、强制隔离场所与戒毒康复场所的管理权。②司法行政部门享有强制隔离场所与戒毒康复场所的管理权。③卫生行政部门享有戒毒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权。④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享有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权。(www.xing528.com)

从《禁毒法》与《戒毒条例》的规定来看,强制性戒毒措施(包括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以及社区康复)的决定权均统一由公安机关行使,但是执行却分别由基层政府、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三个部门行使。社区戒毒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执行却交给一级政府机构或政府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与街道办事处)。同时,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还各自分别负责管理其所属的戒毒康复场所,而自愿性戒毒医疗机构则由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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