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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人员权利保障及禁毒主体之博弈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戒毒条例》总则第7条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对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对戒断3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8]除总则第7条外,《戒毒条例》其他章节也有多个条款强调对戒毒人员权利的保障,主要体现在对戒毒人员程序权的保障。《戒毒条例》第7条关于戒毒人员权利的规定是值得称道的进步,也可以说是戒毒人员权利保障与禁毒主体之间博弈的结果。

戒毒人员权利保障及禁毒主体之博弈

戒毒条例》总则第7条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对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对戒断3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这一条款可以称为戒毒人员的权利条款,它针对实践中戒毒人员权利最容易受到侵害的方面,给予了必要的回应,具体来说可概括为三个原则:一是明确规定了戒毒人员的非歧视性原则,二是规定了戒毒人员的信息保密原则,三是规定了戒断人员解除动态管控原则。

引人注目的是这一条款关于戒断3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的规定。公安部自2006年8月份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系统,这一系统通过记录其流动轨迹的方式实现对吸毒人员现状的掌控。动态管控系统的建立对于禁毒工作及犯罪控制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其对于戒毒人员的约束是无形而又强有力的,也在实践中带来了对戒毒人员权利过渡限制甚至是侵犯等弊端,主要表现为戒毒人员在流动过程中频繁遭遇警方监控与强制尿检,“有的是去派出所办理身份证,有的是去年检驾驶执照,有的是入住宾馆,有的是乘坐火车,有的在洗浴场所,有的是在街上”。在尿检过程中,一些戒毒人员还反映遭遇警方不规范尿检现象。这种频繁甚至不规范的尿检行为,严重干扰了戒毒人员的正常生活,戒毒人员对此反映强烈。[8]

除总则第7条外,《戒毒条例》其他章节也有多个条款强调对戒毒人员权利的保障,主要体现在对戒毒人员程序权的保障。例如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要送达本人及其家属(第13条)、女性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身体检查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第28条第2款)等。(www.xing528.com)

《戒毒条例》第7条关于戒毒人员权利的规定是值得称道的进步,也可以说是戒毒人员权利保障与禁毒主体之间博弈的结果。但是如何让这些规定不至于成为一种纸面上的权利宣告,如何在戒毒人员权利保障与禁毒工作之间做到平衡,还有待于时间和实践去实现。不过必须承认的是,戒毒人员在戒毒利益相关者中无疑是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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