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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主要戒毒模式与法律定性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禁毒法》正式颁布以前,我国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以医疗机构负责的自愿戒毒,公安机关负责的强制戒毒,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的劳教戒毒三种主要戒毒模式。需要强调的是,对我国现行戒毒体系的这种概括主要是基于《禁毒法》与《戒毒条例》对于这些戒毒措施的法律定性,但“为主”“为辅”“补充”的用语并不意味着对某类戒毒措施地位与作用的贬低。

我国的主要戒毒模式与法律定性

在《禁毒法》正式颁布以前,我国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以医疗机构负责的自愿戒毒,公安机关负责的强制戒毒,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的劳教戒毒三种主要戒毒模式。这种具有“实践形成”特点的多部门分割负责的戒毒体系存在着诸多弊端,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我国戒毒工作发展的需要。[9]《禁毒法》重构了我国戒毒体系,例如将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整合为强制隔离戒毒,同时赋予了实践中探索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等戒毒措施以法律地位,由此形成了“以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三大戒毒措施为主,社区康复为辅,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戒毒康复为补充”的戒毒体系。

需要强调的是,对我国现行戒毒体系的这种概括主要是基于《禁毒法》与《戒毒条例》对于这些戒毒措施的法律定性,但“为主”“为辅”“补充”的用语并不意味着对某类戒毒措施地位与作用的贬低。之所以称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为主,是因为这三种戒毒措施均为《禁毒法》确立、《戒毒条例》专章规定且可以独立适用的戒毒措施。之所以将社区康复成为“辅”,是因为其并非一种独立戒毒措施,而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且只适用于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康复性戒毒措施。之所以将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戒毒康复称为“补充”,是因为两者虽然均为《禁毒法》与《戒毒条例》规定,但都不是独立适用的巩固性戒毒措施。其中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大体上只是自愿戒毒的一种戒毒方式,而戒毒康复则是自愿戒毒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为巩固戒毒效果,主动进入戒毒康复场所康复、生活和劳动的一种自愿选择。(www.xing528.com)

《禁毒法》第4章专章对戒毒措施作了规定,但是对各种戒毒措施规定的法条排列顺序不够科学,各种戒毒措施之间的关系不清晰。对此,《戒毒条例》做了较为显著的改进,参照强制性的强弱与戒毒流程提炼出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四种戒毒措施,并以专章顺序作出了规范,同时将禁毒法所规定的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戒毒康复分别纳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章中,使得各种戒毒措施之间的关系更为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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