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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归属争议得到解决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随着《戒毒条例》的施行,关于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归属之争也尘埃落定。《戒毒条例》基本上延续了原强制戒毒与劳教戒毒的格局,规定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3个月至6个月后,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从《戒毒条例》的细化规定来看,同样主要着重强化了强制隔离戒毒的程序,体现了主要将其作为惩罚性法律措施而非医疗措施对待的特点。

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归属争议得到解决

随着《戒毒条例》的施行,关于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归属之争也尘埃落定。很遗憾《禁毒法》试图整合国家戒毒资源,统一强制戒毒与劳教戒毒为强制隔离戒毒的立法意图并未完全实现。

《戒毒条例》基本上延续了原强制戒毒与劳教戒毒的格局,规定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3个月至6个月后,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16]同时也为地方省市改革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改革留下了发展的空间:如果不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具体执行方案,但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17]

除了对争议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归属问题作出“务实”与“妥协性”规定外,《戒毒条例》根据《禁毒法》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管理。例如增设了所外就医制度和追逃制度、明确了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与延长戒毒期限的程序、明确了强制隔离戒毒的解除程序等。(www.xing528.com)

从《戒毒条例》的细化规定来看,同样主要着重强化了强制隔离戒毒的程序,体现了主要将其作为惩罚性法律措施而非医疗措施对待的特点。而且,强制隔离戒毒与劳动教养的执行区别似乎并不清晰,甚至还类同于徒刑的执行方式,其作为一种惩罚性措施存在的性质仍然十分厚重。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剥夺人身自由长达2至3年的强制隔离戒毒与劳动教养的惩罚性一样并不逊色于有期徒刑。笔者曾经提出将强制隔离戒毒所归属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的建议,这一建议试图因此改变强制隔离戒毒的惩罚而非医疗为主的特征,而将之转化为真正的戒毒措施,但这一建议如要被接受可能还需要至少十年以上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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