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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化学校的定位探讨与优化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6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也已改为“专门学校”的称谓。要完成向专门学校的蜕变,法律的保障必不可少。所谓专门的程序,主要是指专门学校的收生程序。据调查,专门学校内的教师工作时间普遍要比普通学校的时间长。专门学校的生源不应作加法,而应作减法。在教育的方式上,从专门学校的起源即“工读”来看,“工读”二字即充分表明了劳动教育与文化教育的并举。

专业化学校的定位探讨与优化

值得欣慰的是,当前除少数学者对“去工读化”持保留态度以外[35],大部分人已经认识到了“工读”二字所带来的弊病。2016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也已改为“专门学校”的称谓。同时在当前的89所工读学校中也已经有47所在学校名称上避开了“工读”,而改用“育华”“新穗”“曙光”等称谓,这无疑为规避“标签效应”带来了积极的效果。但是,显然“去工读化”并非简单地改名就能完成,向专门学校的过渡,充分实现其少年司法保护处分的自身定位,需体现出“五个专门”:

(1)专门的立法。如前文所述,当前我国的工读教育各项工作的开展主要来源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法律以及各政策文件之中,相对来说较为笼统,操作性不强,从某种程度上说亦是长久以来工读定位不清的重要原因之一。要完成向专门学校的蜕变,法律的保障必不可少。有学者曾经对工读立法的进程做出研究,提出渐进式立法:第一阶段,由教育部制定一部《工读学校管理办法》,对我国工读学校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做出规定;第二阶段,在《工读学校管理办法》执行一定时间后,由国务院制定《工读学校管理条例》;第三阶段,在进行大量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工读学校法》。[36]笔者认同渐进性的立法方式,法律的改良需要时间的沉淀,而非一蹴而就。但除将《工读学校法》改为《专门学校法》外,笔者以为,专门学校的构建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的工程,既非教育行政部门一家之活,也非司法部门单独所能承担,故应在法律的规制上体现出不同的侧重,《专门学校法》主要规定专门学校的定位、教学、师资等问题,除此以外,在未来的《少年法》中务必对专门学校重点关注,聚焦于专门学校的收生程序等问题。

(2)专门的程序。所谓专门的程序,主要是指专门学校的收生程序。收生难已经成为专门学校发展中的重要阻碍,2016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探索改革入学程序,畅通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的渠道,研究建立符合条件的涉案未成年人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的程序。”值得注意的是,在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情况下,收生程序改革并非易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5条已经提出了“三自愿”的原则。因此,专门学校收生程序的改革首先需要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身上“动刀”,而在如何改革的问题上,笔者提出两种设想:一是除三方申请以外,赋予少年法庭予以裁决,将涉案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的权力;二是即便是由“三自愿”提起申请,也需要设立一个专门委员会,委员会由教育学心理学、法学等各个领域的专家组成,所有问题孩子是否适合进入到专门学校内进行教育矫治,均由专门委员予以评估决定。

(3)专门的师资。专门学校内的教师,大部分可以教普通学校内的学生,但普通学校内的教师,却不一定教得好专门学校内的学生。这个在工读界已经普遍形成的共识,无疑反映出了对专门学校教师的特殊要求。除普通的文化课教学要求外,这些教师还需深入了解学生们的内心世界,充分掌握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法学等多学科知识,真正做到“因材施教”。据调查,专门学校内的教师工作时间普遍要比普通学校的时间长。其中班主任周工作时间为64.1小时,其他任课教师周平均工作时间为49.7小时,校长周平均工作时间63小时,均远远高出国家规定每周40小时工作时间。[37]所以,面对如此繁重的工作时间及更高的素质要求,我们亟须建立一支优秀的专门学校教师队伍,这一方面要求我们对他们的工资、福利待遇予以改善,打通其职称与晋升渠道,以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更为重要的是,作为优秀教师的培育基地,我们能否考虑在各师范院校内针对性地开设工读等特殊教育专业与方向,从源头上为国家培养更多的专门的优秀教师。(www.xing528.com)

(4)专门的生源。与收生程序类似的,我国专门学校的生源同样也已由《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明确规定,即我们所说的九类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38]但是就各地实践来看,生源的两极化特征十分明显。正如工读学校的监狱化、职业化、普通化倾向所呈现给我们的一样,有的地区将专门学校当成了“孙悟空”,无论孩子出了什么问题均送进专门学校内,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群体研究”课题组2014年的调查,对于就读专门学校的原因,71.4%的工读学校学生选择“在原校学习成绩差”,43.6%的选择“在原校与老师关系不好”,42.1%的选择“有不良行为”,而选择“有犯罪行为”的只有11.3%。另一方面,也有部分地区对生源的要求格外严格,以致对严重不良行为都放任不管,而当出现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时才会考虑到专门学校的存在。显然,在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日渐下降的今天,这些学校的生源萎缩也就不觉奇怪了。对此,笔者认为,尽管对于“严重不良行为”的规定本身即存在争议,[39]但对专门学校生源的严格控制是有必要的。专门学校的生源不应作加法,而应作减法。基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发育特征,为了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自愈”规律,我们理应减少司法及不必要的干预。也许,我们需要考虑的不是怎样让更多的孩子进入到专门学校内,而是应想想如何为本应进入到专门学校内的学生更好地畅通渠道。

(5)专门的教育。应该说,正是专门学校生源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对其教育内容及教育方式的特殊性。在教育的内容上,专门学校除了开展与普通学校一样的文化知识与基本技能教学以外,还应该具有更多的针对行为矫治的课程,兼具文化、法律、道德与心理等多项教学内容。在教育的方式上,从专门学校的起源即“工读”来看,“工读”二字即充分表明了劳动教育与文化教育的并举。劳动教育本来是工读学校的特色,也被《未成年人保护法》所明确[40],曾经以劳动教育为主的工读学校也有效地帮助了未成年学生改进不爱劳动、贪图享乐等不良习性,在行为矫治上收到了不俗的效果。然而,此处笔者并非是要重申劳动教育的重要性,而是突出专门学校与普通学校的区别——即将学生从被动的知识吸收带入到具体的实践操作之中,可以通过开设各类丰富的主题活动,将我们想要传达给学生的理念以他们喜爱的方式传达给他们,进而取得更佳的教育矫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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