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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矫正制度的基本架构探析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社区矫正在加拿大矫正体系中居于重要的地位,社区矫正人员远远多于在矫正中心服刑的罪犯。与我国不同,加拿大将审前羁押机构也纳入矫正体系的范围,归属矫正局管理。加拿大法律规定,宣判刑期2年以上的罪犯进入联邦矫正中心服刑,宣告刑期不满2年的罪犯属于省级矫正系统的矫正对象。目前,加拿大共有53个联邦矫正中心。

加拿大矫正制度的基本架构探析

与我国相比,加拿大矫正体系具有“大矫正”模式的特色,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机构矫正与社区矫正一体化。加拿大于1992年颁布的《矫正与有条件释放法》第一章标题即为“机构矫正与社区矫正”。加拿大不使用类似于我国监狱、看守所等概念,矫正机构统称为矫正中心(correction centre),社区矫正部门通称为社区矫正中心(community correction centre)。社区矫正在加拿大矫正体系中居于重要的地位,社区矫正人员远远多于在矫正中心服刑的罪犯。

2.审前羁押矫正与判后矫正一体化。与我国不同,加拿大将审前羁押机构也纳入矫正体系的范围,归属矫正局管理。因此,加拿大矫正机构包括三种类型:①城市监狱(municipal jail)类似于我国设置在公安派出所的留滞室,只能羁押犯罪嫌疑人24小时。②审前中心(pretrial centre),主要关押未决犯,类似我国设置于公安机关的看守所。③矫正中心(correction centre),类似于我国的监狱,分为关押2年以上刑期的联邦矫正中心和关押不满2年刑期的省级矫正中心。

3.违法与犯罪矫正一体化。与我国不同,加拿大的犯罪概念只定性不定量,其犯罪概念的外延要远宽于我国。在我国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更轻微的行为,也可能在加拿大被视为刑事犯罪,因此其犯罪矫正体系实际上将我国的违法矫正与犯罪矫正体系予以了整合。不过,加拿大也主张对于轻微犯罪使用替代性措施,让轻微犯罪者尽量避免进入法庭审理程序,尽量采取社区矫正措施。(www.xing528.com)

除实行大矫正模式外,加拿大矫正体系还具有“二元化”的特点,即矫正机构分为联邦矫正中心和省级矫正中心两种。加拿大法律规定,宣判刑期2年以上的罪犯进入联邦矫正中心服刑,宣告刑期不满2年的罪犯属于省级矫正系统的矫正对象。这种矫正机构二元体系与加拿大实行联邦制政体有重要的关系。一般认为,联邦矫正中心的矫正条件要比省级矫正中心好些。笔者在加拿大考察时发现,有些犯罪人会有意犯重一些的罪行,以便能够进入联邦矫正中心服刑。

目前,加拿大共有53个联邦矫正中心。据加拿大联邦矫正局的统计数据,在2006年至2007年度,联邦矫正系统的总开销是19亿加元,占全部联邦政府预算的近1%。以隶属于联邦矫正系统的太平洋矫正中心(Pacific Correction Centre)为例,这一矫正中心始于20世纪70年代建立的戒毒康复中心,2003年扩展到可以关押500人的矫正中心,现有矫正工作人员460名,工作人员与矫正罪犯的比例接近1∶1,每年经费预算约为4000万加元。太平洋矫正中心布局合理,包括中心控制室、新收犯中心、低度戒备监区、中度戒备监区、高度戒备监狱区、医疗中心、精神卫生中心、厨房图书馆等。

省级矫正中心是加拿大矫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矫正中心为例,该省共有成人矫正中心九个,另有三个矫正中心在建将于2013年投入使用。根据2009年统计,平均每天有2762名罪犯(inmates)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级矫正中心接受矫正,在押人员(基于判决个案的分析)主要罪行排前三位的是:入室盗窃(breaking and entering),5000元以下偷窃、抢劫。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矫正系统的年度预算高达1.904亿加元,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数为581人,在矫正中心工作的矫正官人数为149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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