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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法秩序的变迁与优化

时间:2026-01-23 理论教育 安安 版权反馈
【摘要】:1)乡村法秩序的基础中国乡与村的建制历史悠久。与城市不同,规范乡村秩序的是民间法。中国农村经济形成了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群居形态,传统和家法更有利于秩序的形成。共同的行为准则使得家族法成为控制乡村秩序的另一种重要规范。城市化导致城市化地区的乡村社会从社会关系密切的“熟人社会”转变为社会分工中的“陌生人社会”。城市化并不是乡村法秩序改变的唯一因素,法秩序的转变是多种因素促成的结果。

1)乡村法秩序的基础

中国乡与村的建制历史悠久。当农业生产成为一种生产方式时,人们在适当的地点开始定居,并形成以血缘为主要纽带的人类聚居地——村庄。村庄是一种以农业为经济方式、以氏族成员为社会纽带、以安全防卫为共同利益的利益共同体。村庄在布局与建设方面充分反映了这些特征。“村庄建设数千年来基本上一直呈自然发展的态势”(曹春华,2013)。乡村的秩序基础不是现代法治而是民间法。法律和城市化密切关联,人口较少的村落采用的是非正式的法律规则。埃利克森(Ellickson)指出,“小社区里邻里关系稳定,以非正式的社会道德规范机制来解决财产上的争端,这里没有法律的影子”(尼尔·K.考默萨,2007)。

与城市不同,规范乡村秩序的是民间法。传统社会中民间法的产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自觉,而是传统社会的控制力弱小导致的结果。村规民约是一种“民间法”,而非正式的法规范。它具有如下特征:①乡土性。中国农村经济形成了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群居形态,传统和家法更有利于秩序的形成。②民主性。村规民约是村民共同意见的表达,并经过协商得到普遍的认同。③契约性。契约性是熟人社会的身份制度,熟人社会舆论监督下的社会秩序。④非法律性。村规民约不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因此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规范。

民间法主要有两个来源:习惯法和家族法。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中形成的一种行为规则。“习惯法大体上是一种自发的乡民规则系统”(谢晖,2011)。在传统的“熟人”社会中,习惯法是一种解决冲突的社会秩序。习惯是内生的,且在长期的社会博弈中“固化”而成。家族法“是家族内部的知识阶层有目的制定的”(谢晖,2011),其效力仅限于家族内部。但是,中国的传统村落往往是以聚族而居所形成的宗法社会。这种社会具有崇尚血缘、祭祀祖先的传统。共同的行为准则使得家族法成为控制乡村秩序的另一种重要规范。

2)社会转型与法律变迁

城市化是空间人口的转移过程,同时也是社会转型的过程。城市化的结果是人从“个体”的人转化为“集体”的人,人成为城市利益共同体中的一员。城市化导致城市化地区的乡村社会从社会关系密切的“熟人社会”转变为社会分工中的“陌生人社会”。在城市化的背景下,城市与乡村社会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主要表现为:①城市化增大了城市化地区人口与产业的密度,使得财产权利使用中的冲突与外在影响大大增加。②城市就业岗位的提供,导致乡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减弱,而流动人口就是这种现象的写照。③大量人口到城市就业,使得乡村对血缘的依赖程度降低,乡村的生活受外界的影响增大。(https://www.xing528.com)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观点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反映。法律建立在社会经济关系的基础之上,社会的转型推动了法律的变迁,而法律的变迁又推动了社会的转型。城市化与市场化不仅改变了人口分布方式与资源配置方式,同时还改变了社会结构、社会关系、利益结构。在国家、社会与市场的互动中,作为国家的一部分的法律面临转型。当简单与规模较小并由熟人社会组成的村庄,转变为复杂与规模较大并由陌生人社会组成的城市时,维系社会秩序的民间法便失灵了,维系社会的秩序则转向正规法。

3)城市化与乡村法秩序

从乡村到城市,法秩序发生了改变。城市化并不是乡村法秩序改变的唯一因素,法秩序的转变是多种因素促成的结果。然而,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城市化、工业化在促成法秩序的转向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城市化集中了人口与产业,形成了大规模的复杂社会,并导致社会冲突的可能性增加。市场机制要求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与社会关系的开放,就需要冲破传统权威的束缚。工业化要求的专业化分工,提高了社会的生产效率,促进社会形成一个协作的有机整体。城市化、市场化与工业化所产生的差异性,强化了利益的空间冲突。这些变化动摇了乡村的行为规则。

城市化导致了人口与产业的集中。“群体的规模越大,对社会制约、协调的要求就越复杂,群体成员间的社会交往的非直接因素就越增长”(栾爽,2012)。在城市化过程中,乡村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社会分工的市场经济所取代。“如果说基于情感的传统习俗是维系小群体社会的黏合剂,那么基于理性的法律制度则是维系大群体社会的纽带”(栾爽,2012)。城市化弱化了邻里之间的社会联系,弱化了社会成员之间的非正式合作。因此,“城市化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必然会削弱、化解、改造,甚至是抛去熟人社会的关系规则——乡民社会的规则”(谢晖,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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