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变更与核实机制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变更与核实机制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变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第七条提出,“个人或建设单位应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向做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变更手续”。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规划核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第八条提出,“探索完善乡村建设管理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规划核实工作”。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变更与核实机制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变更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第七条提出,“个人或建设单位应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向做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一经做出,就具有法律效力。不经过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和被许可人都不能改变乡村规划的许可内容。一般认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变更,应根据许可的内容制定不同的变更程序。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变更分为三种情形:①国家法控制的内容。这需要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但是,在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方案、占用规划道路的方案等情形不得审批。②自由裁量的内容。涉及村民建房的地块四至范围、相邻关系等主要由村民会议根据村规民约研究决定。③行政指导的内容。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风格、外观形象、色彩等引导的内容,可以由村民会议依据设计导则、村规民约等规定研究决定,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2)乡村规划中的信赖保护

《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规定:“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作为行政许可中的一种类型,同样存在信赖保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基于乡村规划做出,具有信赖保护的基础。如果行政机关随意变更和废止乡村规划,就会给村民根据原有的规划本可以获得的利益造成损失。这样的规划变更与废止就导致了村民的信赖利益受到侵犯,根据《城乡规划法》可知,此时就应对被许可人进行补偿。(www.xing528.com)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中信赖利益保护的提出,并不是阻碍城乡规划的修改与变更。城乡规划的变更是依据公共利益或者公共目的的需要。信赖利益保护的提出是限制政府不得随意地修改或废止城乡规划。信赖利益保护的提出则是对城乡规划的编制提出更高的要求。在乡村规划区划定时,应当科学论证城市化的态势,科学划定城市增长边界。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中,不能五年、十年就发生城市增长边界的变更而导致乡村规划的修改与废止;也不能在专项规划编制中随意布局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而造成乡村规划面临修改的情形。

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规划核实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第八条提出,“探索完善乡村建设管理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规划核实工作”。规划核实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乡村建设项目进行检查与确认的过程。规划核实的结果可以作为乡村不动产登记的依据。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进行规划核实有利于乡村依法行政理念的建立,有利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中利益纠纷的及早解决,有利于乡村空间秩序的形成。但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规划核实存在两个问题:①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是具有相对自由裁量权的许可制度;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缺乏相应的人力资源来实施规划核实。

为此,乡村建设规划核实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或者监督。规划核实完成后应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规划核实分为两种类型:①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核实。由于村民建房往往是提供房屋设计的意向,并不是完整的图则,在规划核实时具有较大的裁量空间。②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乡村公益性事业的规划核实。这类建设具有完善的设计方案,规划核实时自由裁量的空间较小。无论是哪一类规划核实,都应委托有资质测绘单位进行实测。对于与村庄规划差异较大的村庄建设应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