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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公众监督:提升监督效果的关键措施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公众监督的意义公众监督是城乡规划监督的一个重要形式,《城乡规划法》建立了公众监督的制度。《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编制的公示、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的公布、城乡规划许可中的公布等做了明确的要求。《城乡规划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城乡规划公众监督:提升监督效果的关键措施

1)公众监督的意义

公众监督是城乡规划监督的一个重要形式,《城乡规划法》建立了公众监督的制度。《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编制的公示、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的公布、城乡规划许可中的公布等做了明确的要求。《城乡规划法》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城乡规划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因此,城乡规划公众监督是公众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实施和检查整个过程的监督。

城乡规划公众监督是通过行政公开,让公众参与城乡规划,以促进实现城乡规划服务公共利益、平衡社会利益的职能。城乡规划公众监督的作用包括三个方面:①提高了城乡规划的透明度,促进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更好地依法行政,防止城乡规划行政权力的滥用。②满足了公众参政议政的愿望。公众监督提供公众维护自身利益、参与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过程,实现了公民参政议政的愿望,也为公众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明确的信息,可以及时采用措施进行权利救济。③提高了行政的可接受度。公众监督密切了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部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强化了社会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理解与包容,增强了城乡规划工作的可接受度。

2)公众监督的基础

城乡规划公众监督的基础是行政公开,没有行政的公开,公众不可能参与监督。城乡规划行政公开的主体是县以上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而公开的对象是社会公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城乡规划信息。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城乡规划可公开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开,便于公众知晓。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也可以设置查阅室、展示馆、资料索取点、社区信息栏等设施和场所发布可公开的信息。但是,城乡规划信息的公开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公开的内容也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政府信息。(www.xing528.com)

可公开的内容分为三类:①城乡规划的职权依据。事前公开职权依据是向社会和行政相对方公开行使行政权力的法律依据和相关规范。职权依据的公开有利于社会和行政相对方预测城乡规划行政权力的运行方向。②城乡规划的行政过程。这是指事中公开城乡规划行政规定或者决定的形成过程。当然,这不包括形成城乡规划或做出行政许可的内部程序。事中公开可以更好地让公众监督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③城乡规划的行政规定与决定。事后公开是指向社会和行政相对方公开、依法做出的行政规定和行政决定。城乡规划的行政规定与决定的公开有利于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利益。

3)公众监督的方式

城乡规划公众监督并不仅仅是对城乡规划行政监督情况的监督,而且还贯穿城乡规划的整个过程。公众的监督可以使社会更好地接受城乡规划、监督城乡规划的实施。社会和公众通过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开的信息,了解城乡规划行政权力的运行情况。公众还可进一步查询相关可公开的信息,查实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运行的程序和实体中是否存在问题,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查阅权是公众知情权的体现,也是公众监督的第一步。《城乡规划法》第五十四条和《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都规定了公众在监督检查、行政许可方面的查阅权。

公众监督主要采用三种方式:①对城乡规划的建议。公众可以就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或者意见。如果所发现的问题涉及违法还可向相关部门举报或控告。②参加城乡规划的听证。公众可以积极参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召开的听证会,直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行政许可,利害相关方还可以主动提出听证的要求。③城乡规划的权利救济。对于法定利益受到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侵害的,利害相关人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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