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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宪政的发展及其影响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研究中世纪宪政的构成要素前,对它们的起源进行了解将是不无裨益的。10世纪,神圣罗马帝国在东卡洛林帝国的领土上建立起来。奥托的继任者在教会巨大的经济资源的帮助下,建立了国家。伴随这种权力转移的是新秩序需迅速建立起合法性,该新秩序必须承担宪政历史的责任。到了12世纪,中央权威开始在法兰西和神圣罗马帝国的主要公国再度出现。这带来了诸多宪政结果。

西方宪政的发展及其影响

在研究中世纪宪政的构成要素前,对它们的起源进行了解将是不无裨益的。中世纪欧洲的三个主要条件有利于民主的发展:王室与贵族的大致平衡;分权的军事系统;农民的财产权利(property rights)以及其和地主的互惠关系(reciprocal ties)。尽管这些因素也能在世界的其他地方找到,这三者的结合以及各自的强度则是西欧所独有的。

王室和贵族之间保持大体平衡的关键在于,9世纪的卡洛林王朝和13世纪的神圣罗马帝国并没有彻底崩塌,之后王侯的权威重新崛起,中央与地方的斗争日益激烈[3]。在一系列条件下,产生了妥协、权力分享,以及半信半疑的风气,在建立一个稳定的共识政府(consensual government)体系前注入了大量中世纪宪政因素。卡洛林王朝建立在军事征服之上,由伊斯兰的威胁产生的向心力和短暂的忠诚所维系。除此之外,卡洛林王朝不过是简陋的王室政府(household government),仅仅对与亚琛的战士们一同居住的钦命附庸(vassi dominici)有最为粗简的专门调节功能。它并没有像罗马人一样,拥有帮助中央进行有效监督的通信系统。卡洛林王朝没有中央财政,主要依靠领地收入(demesne revenue)和战利品[4]。司法由巡回法官(scabini,Schöffen,echevin)掌管,不过并没有一部中央法典,而是基于众多的部落习俗。军事税收同样依赖于对帝国众多部落的动员[5]。这样的帝国,分崩的力量要比统一的力量更强大。甚至在查理大帝的有生之年,帝国在边疆地区就已开始土崩瓦解,在那里,为了应付外敌入侵,总督们被赋予了更多的权力[6]。查理大帝逝世(814)后,贵族们投机取巧,封地纷争不断,加上穆斯林、维京人以及马扎尔人的毁灭性入侵,帝国分崩离析[7]。9世纪早期,卡洛林帝国已经四分五裂,只有零星的中央权威保留下来,但这点非常重要。

10世纪,神圣罗马帝国在东卡洛林帝国的领土上建立起来。如同卡洛林王朝击败穆斯林建立了卡洛林帝国,奥托大帝(Otto the Great)征服了马扎尔人,在中欧重新恢复了帝国。在维持贵族的忠诚或是建立一个持久的帝国体系上,奥托并没有比查理高明多少。奥托及其继任者国王萨利克(Salic)和霍亨斯道芬(Hohenstauffen)试图建立地方官员网络——封臣(ministeriales)——来执行政策,但是附庸们(vassals)反对他们的封臣。没有什么地方官员会对其名义领主(nominal lord)保持忠诚:他们“结成一个同盟,这个同盟非常清楚自己的地位,它欲壑难填,漫天要权”[8]。这一描述有别于以下的浪漫观念:中世纪的国家和社会,是通过领主与附庸之间有约束力的主从关系捆绑在一起,由虔敬的祝祷仪式之后神圣的誓言来保证的。相反,中世纪历史里经常性反复出现的一个主题,就是附庸们不可饶恕的背叛[9]

奥托的继任者在教会巨大的经济资源的帮助下,建立了国家。教会迫切需要财务与管理才能。帝国这样的安排运行良好,直到教会后克吕尼(Cluniac)式的野心,要发展独立于世俗权威之外属于自己的法人结构(corporate structure),带来了不可避免的冲突。在主教叙任权之争[10](Investiture Controversy,1075年)中可以看到与国家和城镇相抗衡的教会-贵族联盟。斗争削弱了德国皇帝的力量,即便后果并没有如通常想象得严重;帝国在霍亨斯道芬后的一个世纪达到了顶峰,直到13世纪初遭到类似的联盟不可挽回的破坏。权力从中央转移到选民、贵族、主教以及城镇联盟(town leagues)的手中。伴随这种权力转移的是新秩序需迅速建立起合法性,该新秩序必须承担宪政历史的责任。对于霍亨斯道芬的描述同样适用于卡洛林王朝和安茹王朝(Angevin):“如果中央权威很虚弱,贵族力量马上就开始侵入,篡夺的权力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转换成权利,对于国王而言,尽管要想恢复所失去的并不是不可能,但必然是十分困难的。”[11]在任一帝国里,中央权威并没有被完全消除。在法兰克人的土地上,衰落的卡佩王朝(Capetians)对教会财产或教会团体没有任何威胁,教会支持国王反对远离中央的贵族[12]。在整个欧洲,王室还是能和更少的害怕贵族力量的贵族结盟[13]。最后,顽固的贵族们自身所找到的合法性与皇室甚至只有微弱的联系,也不愿意完全脱离这种联系[14]

到了12世纪,中央权威开始在法兰西和神圣罗马帝国的主要公国再度出现。路易六世和路易七世(1108—1180)通过其卓越的军事技术和来自底层社会的支持巩固了他们在法兰西岛的地位。底层民众厌烦了连年的战事,他们寻求更为和平环境[15]。德国的情况是,事实上权力平衡转移到了更低的政治层次:王室与贵族间的平衡和贵族与王室诸侯间的平衡相类似。在英格兰诺曼底贵族(1066)征服了盎格鲁-撒克逊同盟,为中央集权的国家奠定了基础。但是他的继任者金雀花王朝(Plantagenet)和安茹王朝则面临一个更为强大的、联合一致的贵族集团,它是关键平衡的另一端[16]

这带来了诸多宪政结果。最重要的是代议机构和议会机构的兴起,君主、贵族、市民以及教士决定基本事项,包括税收和战争的根本事宜——这些议题我们会在这项研究中反复提到。至少在最初阶段,君主们热衷于召集集会,麦基文(MacIlwain)注意到,很多君主认为议会将会成为将令人生厌的三级议会转变成皇家政策有效手段的机制[17]。他们非常失望。

另外,城镇由教会、军事及行政中心发展成为重要的商业中心,其财富与丰富的经验无法令封建主(feudatories)忽视。城镇利用王室与贵族间的对立,挑拨离间,并争取关键的自由。市民们向国王和贵族们缴纳固定数额的钱[由市民们自己而非皇家管事(bailiff)收集]、手工武器,提供行政管理专家,以此换得基本的权利、自由和豁免权——通常由签发的特许状(charter)所保证。城镇中联盟的区别很大,因而有必要在此强调。法国南部的城镇与贵族结盟,反对日益壮大的北方王权;而意大利城市为了摆脱帝国和教会,遂与贵族结盟[18]。在帝国的北部区域,随着主教叙任权之争,城镇害怕贵族们日益独立的力量,与皇帝一同对抗虎视眈眈的君主们。法国北部的商业中心和卡佩国王之间也能看到类似的联盟,卡佩王朝的国家建设受益于城镇的财富收入[19]

王室和贵族之间权力平衡的第三个重要结果包含了临时协议(modus vivendi)、特许状以及双方——通常是王室与上层贵族——共同同意的法律规范。最为著名的是大宪章(Magna Carta)——英国贵族们在兰尼米德草地上赢得的巨大胜利。在这些安排中,御前会议(curia regis)的主要代表们就税收、法治等事宜进行磋商,并形成了法定的程序,即取消原有含糊不清的协议,以书面的章程形式稳固下来,这些宪章后来成了王室-贵族关系的基础。我们要为辉格党式的盎格鲁-撒克逊偏见而感到内疚,因其并未注意到同样的协议在神圣罗马帝国的沃尔斯帝国议会(1225)也同样得以施行,它限制帝王的权力,并为帝国的继承者建立了选举原则;同样还有波兰的科希采协议(Pact of Koszyce,1374)以及瑞典的1350年土地法(the Land Law),这些文本即便在今天也还是政府的基本法律。(www.xing528.com)

宪政发展的第二来源是欧洲的军事体系:封建征兵税与民兵(militias)。欧洲的军事结构和土地占有模式由8世纪早期的墨洛温王宫宫相(mayor)查理·马特(Charles Martel)建立。由于缺乏资金与装备来建立一支中央统治的军队,图尔(Tours)的英雄们夺取教会的土地,并将其作为恩地(benefice)分给他的骑兵[20]。尽管封建主义经常被看成一种经济体系,但它实际上是以庄园经济为支撑的军事体系,前者产生了后者。贵族的地产并不发展自小片土地的结合,它们也不是通过购买而得到的。它们起初是军事精英有条件的占有[21]。这些恩地同时附带了大量的劳力,为骑士们提供足够的资源:它可以用来维持盔甲、马匹、武器以及供养扈从——在经济活动不那么活跃的时期,这是一笔很大的支出。作为交换的是,附庸要忠诚于领主,并为领主提供军事役务。不过这与简单的用土地交换骑士服务相比要更加微妙些。当封赐采邑(subinfeudation)遍布欧洲大陆,欧洲的社会结构变成了基于封建军事交换的相互义务,这种封建军事交换被韦伯描述为:“一种整体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是领主、官职的承担者和被统治者的具体的、特定的、主观的特权和义务组成的大杂烩。”[22]这种秩序,是市民和代议制度的基础。正如欣茨所指出的,骑士享有司法与行政豁免权,限制领主对其以及恩地的控制。他与上级的关系并不是基于公然的命令,而在于他可以自由签订的契约,抵抗不公平权威的权利得到了承认[23]。为了对这些权利进行规定,并保障这些权利,产生了法律思维的主体。这些法律思维试图解决封建主义所产生的其他更为混乱方面的各种争端[24]。中世纪晚期的议会部分地演变自卡洛林王朝时期军事附庸们的集会。与军事役务的契约本质相一致的是,卡洛林国王召集骑士集会,所有人都对重大政策以及即将到来的军事行动进行讨论,国王第一次成为平等的一员[25]。这种实践一直持续到中世纪晚期,直到武士集会和御前会议以及等级代表相结合[26]

宪法形式的第二种军事动力是民兵,他们补充或者替代了更为熟悉的封建骑士。他们在地理条件并不那么适合骑士的地方(如瑞士或斯堪的纳维亚),在封建主义还没有扩张的地方,或者是在与非常规军事组织[如威尔士和苏格兰边境军(frontier bands)]发生冲突从而需要能更快速动员及更高适应性的力量的地方,都发挥了最大的功能。盛行于英格兰和瑞典的乡村征兵(village levies)显示出市民权利和军事役务之间的紧密联系。乡村百户区(the village hundreds)——它们自身就对斯堪的纳维亚的宪政发展非常重要——征集男性参加步兵团,反过来,这些入伍的男性被赋予在公共大会发声的权利。若要指出军事役务与参与地方政府有何关系,只需看大会的成员带着他们的武器,通过高举手中标枪来表明赞成某一动议便知一二。此外,在仪式上,每派都携带武器来表明自由地位,并做出相关协议[27]

不妨对照一下乡村参军与保卫中世纪城镇免遭王室和庄园威胁的服役。城市居民用军事役务换取特权,最重要的便是在城镇集会发言权、豁免权、以及法律行为得到保障。韦伯简练而一针见血的分析罕有匹敌:“无处不在的民主化基础具有纯粹的军事性质;它可见于受过训练的步兵团的崛起、古老的重装步兵(hoplites),以及中世纪的行会部队(guild army)……军事纪律意味着民主化的胜利,因为共同体希望也被迫要确保非贵族群众的合作,从而将武器以及伴随着武器的政治权力放到他们的手中。”[28]从古代的希腊重装步兵和罗马的敢死队(assidui)到我们现在,公民权以及民主化的军事基础有着一段长期被忽视的历史。这是从封建军队或民兵向中央组织的装备军队的转变,它破坏了(至少好几个世纪的)士兵-公民身份关系[29]

宪政主义第三个也是最后一个源泉是农民的财产权利以及农夫和领主之间的互惠纽带。关于日耳曼部落组织的讨论显示,中世纪远不是如所谓封建文明的简化视角那般的统一的社会。正如在军事体系和市政动力上存在诸多差异,财产所有权和土地关系也各有不同。尽管很多土地都是在军事封地的体系内有条件地被持有,那句反复听到的格言“没有无领主之土地”仅表达了西欧土地的最一般的形式。即便在最为封建的法国北部地区,也能找到很多的自主财产(allodial property)。独立贵族(independent aristocrats)以及大量的自由民(free peasants)拥有成片的土地,不受封建权威所限。

农民的财产为他们应对贵族压力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在13世纪,自由民“能强迫领主同他所有附庸一起组织庄园法庭,由附庸(dependent persons)承担裁判官的功能。这样,领主对其附庸所负担的义务就丧失了专断的管辖权,而且这种办法相沿成为惯例”[30]。即便是最典型的封建土地占有,即那些很大程度上被农民分田析产般自由占有的,也具有领主与农奴的互惠纽带模式。注意到整个中世纪世界普遍存在的互惠性,保罗·维诺格拉多夫爵士(Sir Paul Vinogradoff)写道:

领主是庄园里的君主,但是这个君主受限于习惯法以及契约权利。尽管君主往往足够强大,会破坏这些习惯与契约,以专断的方式行事,沉迷于残酷与暴力……在统治者主张和臣民的利益之间必须设立一条中线,沿着这条中线形成的法律细则和习惯保护佃农(tenantry),即便它被王室法官所抛弃。人们知道,如果它们遭到侵犯,则可能会驱散乡村的人口,而领主及其家臣的福祉都仰赖于此,另外也有必要将庄园牧杖(manorial staff)的权力限制在一定界限内,从而有利于领主自身……这种认识以及必要性使不成文宪法得到保障。加强惯常秩序来阻止管事和军士们用敲诈和专横的统治来压榨农民,符合领主自身的利益[31]

在13—15世纪,黑死病以及王室额外的税收要求带来了人口变化,提高了农民的议价能力,于是封建纽带消解,由法院掌管法律事务的保护习惯得到巩固。这一运动得到了君主过于热切的支持,他们愿意容纳任何事情来减少难以驾驭的贵族的权力[32]。总的来说,中世纪后期庄园的封建关系远没有最初看起来那样地具有压迫性。领主和农民之间是一条保护农民的缓冲带(包括了惯习、法以及王室介入的可能性),并赋予其特定的权利和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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