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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宪政主义的重要性和挑战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民等级会议是宪政政府最为常见的堡垒,但是想要在法国找到强大的国民等级会议是徒劳的。因其是统治的证明,这些行为不能作为例外而予以驳回,但是人们可以质疑它们长远的宪政意义。即便这种榨取确定无疑是专断的,以及圣殿骑士的根绝所具有令人不安的现代性质,两者都未能系统地破坏宪政主义,或为王室提供足够的收入。尽管存在这样的愤怒之情,宪政主义和法治总体而言依旧是较为显著的。

法国宪政主义的重要性和挑战

法兰西的国王们从法兰西岛向四周稳步的扩张是极为卓越的成就,这里无须赘述。卡佩王朝和瓦卢瓦王朝兼并的土地是以独立的贵族领地和郡县为代价的,从现代目标来看,法国要比同时期的普鲁士和英国强大得多。这点毋庸置疑,但是如果得出结论说在中世纪和近代早期并不存在与之相比较的宪政政府模式,这就毫无依据了。菲利普·奥古斯都及其继承者建成了强大的中央制度,不过伴随着王室机构的是发达的地方、宪政组织。国王与等级会议之间的关系并不总是像跷跷板一样,一端在上就意味着另一端在下:“文艺复兴时期的君主制的悖论在于,如果它自身的力量得到增长,其他各种权威中心……使自身变得制度化了。”[1]

早期的君主通过禁止抢劫行为及私人战争来执行最初的国家建设任务,并在地方设置一些中央官员,如执行官和执事(seneschals)。菲利普·奥古斯都(1180—1223)建立了定期召开的管理委员会,其资金来源主要是王室,偶尔也会通过向商人和骑士进行残忍的剥削来支撑[2]。菲利普·奥古斯都甚至建造了约由2 500名骑士与仆从组成的王室军队,由王室金库给养[3]。人们可能马上就会注意到这支非封建军队,但是必须牢记,这个数量还不足以贯行王室的意志,并在不情愿的领域中施行君主专制,尽管菲利普如此趋向于此。上千名武装好的城市民兵以及大量的贵族剑手(noblesse d'épéé),他们的军事技巧并未萎缩,共同成为任何有野心的君主的强大抗衡力。

国民等级会议是宪政政府最为常见的堡垒,但是想要在法国找到强大的国民等级会议是徒劳的。三级会议(Estates-General)未能成为有意义的政治制度,至少在1789年以前是如此,之后则只存在了很短的时间。从在14世纪早期腓力四世(Philip the Fair)与罗马教皇职位进行旷日持久的斗争开始,三级会议只在王位争夺或者出现国家危机时才会召集。它的确控制着封建税收,但是税收保留在地方等级会议的手中[4]。这种脆弱性可能得出这样的结论:不考虑战争和军事现代化,中世纪后期三级会议的失败,保证了君主专制在三十年战争期间的胜利,除此之外,没有什么别的可以解释宪政政府的死亡和绝对主义的兴起了。这种失败尽管具有重大意义,对这种解释进行进一步的探索是非常恰当的。大多数关于三级会议的缺陷的解释,强调强烈的地方主义情绪以及语言上的障碍,还有地方等级会议的力量。但毕竟,是这些开始于15世纪后期的地方集会,通过严格的选举说明,向三级会议派送代表[5]。三级会议的功能就在于,它是强大的地方等级会议的仲裁机构。到了15世纪中期,君主政体已经构建了大量且相异的地方等级会议宪政安排,而非一个单一的国民议会。地方性等级会议挫败了三级会议,并让自身成为协商政府坚定的组成部分——允许强硬的地方反对者存在,但同样地,当在钱的问题上爆发冲突,会助长王权之淫威、蚕食破坏或绕路走。省级议会能够以各种形式在一个半世纪的绝对主义中存活下来,并最终仅仅在大革命时期才被压垮,这不得不对其力量进行赞颂。

北部以及地中海沿岸的城镇在中世纪逐渐繁盛,并在13世纪和14世纪的城市公社运动(communal movement)中获得主权。城镇可以选举他们自己的官员[如劳资调节委员(Prud'hommes)],获得特许状,并建立脱离地方贵族的司法机构。适时地,他们与王室达成协议,用支付欠款及民兵税来换得其他关键性的权利[6]。尽管18世纪的君主权力对自治市的影响日渐增长,接下来一个世纪,宗教战争的喧嚣对其大部分产生了破坏[7]

近代早期的开端,自治乡村政府以及农民权利在法国的乡村得以完好地建立起来。带来独立的城市政府的公社运动同样产生了农民的联合,通常是好几个乡村集群联合组成乡村公社,大多数拥有皇室的特许状。农民涌入荒野,并建立起特许乡村(chartered villages),就如东埃尔比亚的开拓者所做过的一样。由于14世纪的瘟疫造成的人口统计学上的剧烈变化,幸存者能够从缺乏劳动力的庄园主那里获得更有利的租约以及更多的自由。乡村政府的组成包括选举的市政官、估税员与征税员。乡村牧场、渔场以及林地的公社管理,根据协议商定的种植与收割细节,由集体进行[8]。在一些幸运的乡村里,农民们能够在选举三级会议中的地方代表事宜上发声[9]

在菲利普·奥古斯都试图从顽固的贵族那里巧妙地攫取权力时,建立中央司法制度的基础就已经奠定好了。但是,却并不存在设计一个统一的普通法的意图;司法原则来源于地方习惯。罗马法只是慢慢地,且不完整地主要通过合同法,在那些人们怀疑商业会再度出现的地方得以输入[10]。王室与农民的共同利益是避免一个过于强大的贵族,作为其组成部分,平民被允许坐在王室法庭的陪审团中,在大多数情况下,这都能免于君主的干预[11]。(www.xing528.com)

即便是对中世纪法国的法治做极为粗浅的回顾,也不能忽视菲利浦·奥古斯都和腓力四世从犹太人、圣殿骑士以及外国商人身上强力榨取的财富。因其是统治的证明,这些行为不能作为例外而予以驳回,但是人们可以质疑它们长远的宪政意义。野蛮践踏习俗与自由,是它们的能事;持续破坏宪政秩序,则非其所长。即便这种榨取确定无疑是专断的,以及圣殿骑士的根绝所具有令人不安的现代性质,两者都未能系统地破坏宪政主义,或为王室提供足够的收入。圣殿骑士的资产一被查封就迅速扩张,很大程度上与英国都铎王朝(Tudor England)时期的教会一样。王室征用所带来的痛苦,让犹太人以及外国商人减少在不适宜商业发展的环境中的贸易,导致王室其他收入的降低。尽管存在这样的愤怒之情,宪政主义和法治总体而言依旧是较为显著的。无论如何,在14世纪后期,当君主制面临着外国军队洗劫整个王国所带来的令人绝望的财政以及合法性危机时,敲诈这种情况开始迅速下降。

中世纪后期,由王室开始的司法机构[如高等法院(parlement)]将它们从国王的控制中解放出来,并开始成为独立的政治行为者,与一些后来的司法制度并无两样。在百年战争期间,英国军队肆意地穿越法国的大部分地区,在无能君主的看管下,杀伤劫掠,任意妄为[12]。战败以及扎克雷起义[13]削弱了王室的力量,使其失去了对司法的控制。高等法院取得了对自身人事以及国王内阁一定程度上的控制,而且有的时候甚至是同意或反对条约的权力。不过,其最重要的权力则是注册王室的法令以及敕令,这种权力在几个世纪里盛衰变化,恰好是王室的命运的反面。由于其拥有警察,且有其他的地方权威置于其行政控制之下,高等法院拥有明显的地方政府特征,能够对君主进行有力的制度性制约[14]

16世纪早期意大利战争中,买官鬻爵的做法确保了进一步的制度化自治。弗朗西斯一世(Francis I)迫切地想要获得更多的财富以与西班牙交战,他出售了在高等法院(以及其他国家机构)的职位。17世纪早期波莱特(Paulette)的引入,成就了“穿袍贵族”(noblesse de robe)的繁荣。不在少数的(如果还称不上绝大多数的话)官职持有者,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等级结构中的持薪官员;他们更接近于与君主或多或少以平等的形式达成协议的独立力量[15]。他们与法国国家的不完全融合以及独立行动的能力对于18世纪军事-官僚绝对主义的崩塌至关重要。

主要由于地方等级会议早期的权力,法国未能像英国一样发展出强大的国民等级会议。全国性议会的缺失,尽管并不必然带来一个军事-官僚制的国家,却很可能使宪政主义更容易被摧毁,它能避免发展出一个保卫宪政主义的中心论坛,就如16世纪40年代的英国议会一样。地方等级会议在百年战争以及之后的内战中均遭到欺压,或者几乎时不时被忽视[16]。有必要指出的是,不去考虑法国中世纪宪政主义的力量,它最终被与破坏普鲁士宪政主义同样的因果机制——中世纪早期的军事现代化所摧毁[17]。尽管就这点而言,它是存在缺陷的,但16世纪伊始法国宪政主义却无疑是具有活力的共识政府(consensual government)多中心体系,保持着代表原则、法治以及一定程度的个人自由。法国宪政主义的消亡不是简单地源自早期的碎片化,而在于三十年战争期间快速的军事现代化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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