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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的核心内容解读与优化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并根据征求意见,增设不得从事的债权转让行为,不得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等内容,旨在打击和取缔打着网贷旗号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人权益。

《办法》的核心内容解读与优化

第一,界定网贷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明确网贷业务应当遵循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基本原则。对借款人与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合法的网贷业务和创新活动予以保护。

第二,确立网贷监管机制,明确相关监管主体责任,促进各方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增强监管效力。《办法》明确,按照“双负责”原则,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网贷业务活动实施行为监管,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贷的机构监管,具体包括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指导本辖区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

第三,明确网贷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要求,坚持底线监管思维,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并根据征求意见,增设不得从事的债权转让行为,不得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等内容,旨在打击和取缔打着网贷旗号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人权益。

第四,对平台风险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办法》规定实行客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同时,为防止信贷集中度风险,根据相关部门意见,实现《办法》与刑事法律中非法集资有关规定衔接,引导网贷机构遵循小额分散原则,《办法》明确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上限,充分尊重法律的体系化和系统性。(www.xing528.com)

第五,注重加强行为监管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明确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揭示及纠纷解决途径等要求,明确出借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六,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发挥市场自律作用,创造透明、公开、公平的网贷经营环境

第七,为避免《办法》出台对行业造成较大冲击,《办法》做出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机构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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