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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核心内容全面解读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记者:香港基本法历时四年八个月出台,洋洋洒洒共160条,请问最核心的内容是什么?乔答:香港基本法最核心的内容可以简单概括为以下几点:1.坚持一个国家,保障国家主权。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香港基本法核心内容全面解读

中国历史博物馆门前高挂的“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倒计时牌”亮出了35天的时候,本刊记者就香港基本法有关问题走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乔晓阳先生。乔先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委员,参加主持了国内20部法律的起草、修改工作,著作颇丰。

记者:香港基本法历时四年八个月出台,洋洋洒洒共160条,请问最核心的内容是什么?

乔答:香港基本法最核心的内容可以简单概括为以下几点:

1.坚持一个国家,保障国家主权。一个国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内只有一个中央人民政府,对外只有一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的统一的国家主权。基本法序言第一句话开宗明义就是“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第一条就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中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基本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以及向香港特区派出驻军,负责香港特区的防务等,都是国家主权的体现。

2.坚持两种制度,保障高度自治。基本法规定: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香港特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香港永久性居民组成,即“港人治港”;特区政府自行制定经济、财政、金融、文化、教育等各项政策;驻军不干预香港特区的地方事务;中央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干预香港特区自治范围的事务。香港特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在某些方面,如货币发行权、财政独立和税收独立、司法终审权,甚至超过联邦制国家的成员邦(州)。

3.坚持基本不变,保障稳定繁荣。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原有法律基本不变;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除因设立终审法院产生的变化外,予以保留;特区成立前在香港任职的公务人员、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均可留用。基本法还规定,保持香港原有的经济制度、国际金融、贸易、航运、通讯中心地位和自由港地位不变;保持港币继续流通和稳定;保障资金流动和进出自由;保护私有财产权;保护外来投资;等等。基本法的这些规定为香港特区的长期稳定和繁荣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记者:中国政府对香港行使主权,为什么一定要派驻军队?

乔答:对这个问题最明确、最具有权威性的答复,是小平同志1984年会见港澳同胞国庆观礼团时的一段讲话,他说,“我讲过,中国有权在香港驻军。我说,除了在香港驻军外,中国还有什么能够体现对香港行使主权呢?在香港驻军还有一个作用,可以防止动乱。那些想搞动乱的人,知道香港有中国军队,他就要考虑。即使有了动乱,也能及时解决。”1997年7月1日我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在香港驻军是我国对香港行使主权最重要的体现。届时,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由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海军、空军部队组成,体现了国家从领陆、领水、领空全方位地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基本法规定中央政府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需要派出军队,执行防务任务,维护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香港的安全,保护香港的长期稳定和繁荣。(www.xing528.com)

记者:中国人民解放军进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否负有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

乔答:香港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驻军的任务是负责香港的防务,驻军法对驻军职责有明确规定,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驻军不得干预。维护当地治安属于特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由特区政府负责。关于维持治安和救助灾害,基本法和驻军法规定只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认为必要时,由它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香港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请求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后,香港驻军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派出部队执行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的任务,任务完成后即返回驻地。所以这样规定,正是考虑到维护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是特别行政区的职责,驻军只起协助作用,这样规定完全是为了维护香港特区的高度自治,真正落实“一国两制”。

记者:香港在英国殖民统治下近百年,从来没有终审权,为了保证回归后的香港高度自治,基本法规定香港有终审权。请您就此谈谈看法。

乔答:香港在英国殖民统治下,沿用英国的法律及法律制度,香港不同类别、不同等级的法律诉讼案件分别在裁判署、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审理。但是,香港从来没有终审权,终审权在英国枢密院。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这里所谓的独立司法权,除了一般意义所指法院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外,更重要的是指特区有自己的一套完整的司法制度,特区法院自成体系,同内地的法院没有组织上的从属关系;这里所谓的终审权,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也就是说,1997年7月1日后,香港法院对依照法律有管辖权的案件就有终审权,香港法院对在香港地区以内发生的刑事犯罪案件以及在民事、经济纠纷中依照国家的法律和香港的法律规定应当由香港法院管辖的案件享有终审权;而对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由于没有管辖权,也就谈不上终审权。

【注释】

[1]1997年5月26日就基本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载《中国律师》1997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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