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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行业中的红线:优化与挑战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结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来看,股权众筹行业的红线禁区主要包括:第一,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吸取股灾教训,打击违法行为。

股权众筹行业中的红线:优化与挑战

结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来看,股权众筹行业的红线禁区主要包括:

第一,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第二,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不得通过手机APP、微信公众号、QQ群和微信群等方式进行宣传推介。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证监会核准的,股票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三,严禁非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变相乱集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通过分拆、分期与资产管理计划嵌套等方式变相增加投资者数量,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四,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不得向投资人提供购买建议。

第五,严禁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虚假违法广告宣传。平台及融资者发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虚构项目误导或欺诈投资者,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www.xing528.com)

第六,严禁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平台应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平台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投资者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或挪用归个人使用,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或非法活动。

第七,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

第八,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房地产目前确实有大量的游资和“炒房团”,可能也有一些地下资金借助房产众筹来炒作房产。这对长期的房市和房地产调控来说也是一种风险,可能加剧房地产泡沫。应当吸取股灾教训,打击违法行为。当然,房地产上涨有很多复杂因素,但至少可以降低暗流资金对房地产市场的不当影响。

第九,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予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第十,持牌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业务资质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开展合作,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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