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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认定政策界限详解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3年2月初开业,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三,考虑到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特点,部分药品以S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货,交由H大药房销售。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属于偷税行为,该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决定对其给予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处理。

偷税认定政策界限详解

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人们往往对相关涉税事项的法律界限把握不准,如偷税、避税和税收筹划。税收筹划是为了节税,避税是为了少缴税,偷税也是想少缴税。很多人感觉这三者的界定在理论上讲不清楚,说不明白,因此在实践过程中也不敢去操作。但是,如果结合法律的具体规定,正确理解其立法精神,问题还是比较容易弄清楚的。

案例9-3

某地国税稽查局于2006年5月20日对S科技有限公司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S科技有限公司2004年度实现销售收入208.2万元,应缴增值税13.68万元已经入库,增值税税收负担率6.57%,账面存货5.245万元;2005年度实现销售收入213.58万元,应缴增值税13.52万元,增值税税收负担率为6.33%,账面存货8.342万元。由于该企业的产品在当地没有可比性,所以检查人员认为该企业的纳税情况基本正常。

然而,检查人员在对该企业的进货发票等纳税资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的进货情况与库存项目的记录有出入,会计人员仓库保管人员对有关问题的解释风马牛不相及。同时检查人员发现:S科技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与H大药房有联系,有关联企业的嫌疑。

于是,检查人员经批准对H大药房进行了相关性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

H大药房系T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而来,T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期末账面存货98.72万元,有9.74万元材料通过开票销售给S科技有限公司,而其中的88.98万元存货则在H大药房销售。

但是H大药房并无完整的销售记录,税务机关对其实行核定征收。当检查人员对H大药房的进货渠道进行检查时,才使该企业的问题水落石出。

运筹过程:

T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医疗仪器、设备的研发和销售,同时兼营部分药品零售业务。2003年2月初开业,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该企业的产品技术含量比较高,生产和经销的医疗仪器和药品的商业毛利也比较高,当年税收负担率达13.94%。年末企业账面的存货98.72万元,其中库存商品88.98万元。

2004年初,该企业的负责人王经理接受了朋友的一个筹划建议:

其一,由于企业所生产的仪器和设备及药品的销售对象中有一部分是医院和普通消费者,而这些人不用发票或者只需要普通发票,因此可以将原来的公司分拆成两个独立核算的企业。为此,设立S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医疗仪器的研发,同时兼营药品的批发业务,面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用户;而将T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H大药房,作为小规模商业企业,主要从事小型医疗器材和药品的零售业务。

其二,将T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大部分存货交由小规模纳税人的H大药房销售。(www.xing528.com)

其三,考虑到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特点,部分药品以S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货,交由H大药房销售。

其四,为了扰乱视线,浑水摸鱼,故意让H大药房不建账,不进行成本核算,而内部建立管理账,实行内紧外松的管理方式。

税务处理:

H大药房2004年度实现销售收入145.36万元,缴纳增值税5.81万元;2005年度实现销售收入158.25万元,缴纳增值税6.33万元。在对H大药房的检查过程中,通过内查外调,共发现128.36万元的货物是通过S科技有限公司进货,由H大药房销售的,因此不能在S科技有限公司抵扣增值税,应补税21.82万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属于偷税行为,该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决定对其给予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处理。对H大药房未按规定正确核算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也给予了相应的处罚。

政策分析:

在该案例中,T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及避税、税收策划和偷税三种行为。

其一,T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有较大数量存货的情况下,将企业的身份由一般纳税人变更(分拆)成小规模纳税人,并将其存货交由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目前我国的税收法律和法规对这种操作并无限制性规定,因此,对于该企业来说,其存货88.98万元的销售收入本应适用17%的税率而改按4%的征收率,规避税收88.98×(17%-4%)=11.57万元。

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文件)第六条对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有规定明确,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也就是说,自该文件发布之日起,对于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果企业采用注销手段处理存货中的增值税当然也就不属于避税的范围。

其二,T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技术含量较高,产品的附加值较高,而且其产品的购买者有部分是医疗机构和消费者,这些销售对象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针对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为17%,而小规模商业企业纳税人的征收率为4%的特点,企业顺着立法意图,开设独立核算的经营部,从而有效地降低税收负担,实现节税303.61×(13.94%-4%)=30.18万元。

其三,T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分拆经营以后,将H大药房经销的商品128.36万元的进项税额21.83万元放在S科技有限公司抵扣,则属于偷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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