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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修诉南宁市艺术剧院著作权纠纷案上诉案例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黄某修认为舞剧《妈勒访天边》系改编自其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南宁市艺术剧院在本案审理中也本着实事求是、协商解决的态度处理本案的纠纷,在法院主持的调解中也同意给黄某修适当补偿。二审法院酌情判决南宁市艺术剧院补偿黄自修人民币3万元。

黄某修诉南宁市艺术剧院著作权纠纷案上诉案例

原广西民族出版社干部黄某修以笔名“布英”在《民间文学》1958年2月号上发表了其收集整理的壮族民间传说《妈勒带子访太阳》一文。1999年南宁市艺术剧院编排的大型壮族舞剧《妈勒访天边》在广西南宁首演,此后到多个省市进行了多场演出,并荣获第六届中国艺术节“优秀剧目奖”、第二届中国舞蹈荷花奖金奖、2004年~2005年度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十大精品剧目”等众多奖项。2005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剧组予以表彰,并奖励100万元。黄某修认为舞剧《妈勒访天边》系改编自其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修的作品内容来源于民间传说,没有证据证明其作品中的人物、情节是黄某修所独创;《妈勒带子访太阳》与舞剧《妈勒访天边》是两部不同的作品,黄某修的诉讼主张证据和理由不充分,判决驳回黄某修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修的作品在民间传说的基础上,融合了其个人的理解和想象,用鲜明特色的语言文字表述风格进行整理、加工,是投入了个人创造性思维和劳动的再创作,黄某修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利用民间文学艺术再创作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不能及于民间文学艺术领域中公有的部分。南宁市艺术剧院的舞剧作品没有利用黄某修作品中的独创性部分,虽然舞剧《妈勒访天边》的人物设置、故事情节与黄某修的作品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但黄某修并没有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些内容是其独创,因此,舞剧《妈勒访天边》对这些人物设置以及故事情节的使用不构成侵权。但是黄某修较早地收集、整理了该民间故事并形成文字,对该民间文学故事的保存、流传具有重要的意义。两部作品客观上存在着承前启后的联系,舞剧《妈勒访天边》从黄某修的作品中间接受益。南宁市艺术剧院在本案审理中也本着实事求是、协商解决的态度处理本案的纠纷,在法院主持的调解中也同意给黄某修适当补偿。二审法院酌情判决南宁市艺术剧院补偿黄自修人民币3万元。(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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