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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出版传媒集团与吉林大学出版社的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教材属于汇编作品,长春出版集团主体适格。吉大出版社的抗辩理由均不成立。其四,如征得长春出版集团的许可并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报酬,他人可以合法使用涉案教材,长春出版集团作为涉案教材的著作权人,对侵害其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并要求停止侵害是权利的正当行使,并不构成教辅图书市场的垄断。不论被控侵权图书与涉案教科书是否有市场竞争关系,吉大出版社无权不经许可无偿使用涉案教材。

长春出版传媒集团与吉林大学出版社的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长春出版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春出版集团)出版发行了涉案教材《义务教育课程标准试验教科书·语文(五年级上册)》。根据与义务教育课程标准语文教材编写组、吉林省教育学院共同签订的《义务教育课程标准试验教科书·语文修订合作协议》,以及与《义务教育课程标准试验教科书·语文》编委会签订的《关于〈义务教育课程标准试验教科书·语文〉编写及修订相关事项协议书》,长春出版集团对该教材拥有原版、修订版及教辅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和著作权,并负责对侵犯教材或教辅图书著作权的行为采取诉讼等方式维权。

吉林大学出版社编写并出版发行了《名师解教材(五年级语文上)》,该教材交由长春联合图书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书城)进行销售,后吉林大学出版社更名为吉林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大出版社)。经比对,《名师解教材(五年级语文上)》封面标注有“全方位解读最新教材”“改进版”“长春专用”等字样;内容分为11个主题与涉案教材的11个主题完全对应;主题项下所设单元与涉案教材所设单元基本对应,仅在个别主题项下增设“表达”“综合学习活动”等单元,增设单元的主要内容与涉案教材对应主题内的“表达”“综合学习活动”栏目内容基本相同;除上述增设的单元外,每个单元项下均设置“晨读十分钟”“信息驿站”“积累笔记”“圈点原文”“习题点拨”等栏目,其中“圈点原文”“习题点拨”栏目的主要内容分别与涉案教材对应单元所收录的作品及后附练习题目基本相同。

长春出版集团认为,吉大出版社的《名师解教材(五年级语文上)》抄袭了其教科书和教师用书中大量课文、习题及答案等内容,在图书结构和内容两方面均侵犯了其著作权;联合书城作为专业图书销售单位,在图书购销环节未能尽到审查注意义务,经销侵权图书,也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犯。为此,长春出版集团诉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吉大出版社立即停止编辑、出版、发行涉案侵权图书《名师解教材(五年级语文上)》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维权支出费用人民币15万元;联合书城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图书。

吉大出版社辩称:①涉案教材为“公共产品”,其编写相应教辅图书必然要参照涉案教材,因此属于合理使用;②长春出版集团对涉案教材中收录的课文及插画独立作品无权主张权利;③课后习题不构成作品,没有独创性,且被控侵权图书中对习题进行了解答,更具独创性,而字词短语属于公共领域范畴,不应当认定为侵权;④长春出版集团要求停止侵害属于权利滥用,将构成教辅图书市场的垄断;⑤被控侵权图书与涉案教材没有市场竞争关系,长春出版集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没有事实依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教材属于汇编作品,长春出版集团主体适格。以教学为目的,选择性收录了若干作品并且分别编排入相应主题项下,并根据收录作品的特点以及教学目的的需要设置具有独创性的练习题目等,内容的选择和编排均体现出独创性,因此涉案教材属于汇编作品,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长春出版集团通过《义务教育课程标准试验教科书·语文修订合作协议》《关于〈义务教育课程标准试验教科书·语文〉编写及修订相关事项协议书》委托编委会创作涉案作品,约定著作权归其所有,并由其负责对侵犯教材或教辅图书著作权的行为采取诉讼等方式维权。因此,根据2010年《著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长春出版集团系涉案教材的著作权人,有权就侵害涉案教材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主体适格。其次,长春出版集团作为著作权人对涉案教材享有署名权、改编权。吉大出版社编写并出版发行的被控侵权图书中收录的作品、对收录作品的编排以及“表达”“综合学习活动”单元、“习题点拨”栏目中的主要内容均与涉案教材相同却未标明作者身份,并在涉案教材内容基础上增加“晨读十分钟”“信息驿站”“积累笔记”等栏目,此行为系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而进行的改编行为。吉大出版社上述行为构成对长春出版集团就涉案作品的署名权、改编权的侵害,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此外,长春出版集团认为吉大出版社侵害了其对涉案教材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汇编权以及与此相关的取得报酬的权利,对其上述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本案中长春出版集团的实际损失以及吉大出版社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根据作品类型、侵权行为形式、后果、维权费用等综合确定赔偿数额为人民币2.5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www.xing528.com)

吉大出版社的抗辩理由均不成立。其一,“公共产品”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概念,涉案教材尽管是按照教育部颁行的相关课程标准编写,并且作为义务教育课程标准教科书具有特殊性,但其内容的选择和编排均体现出独创性,不能否认涉案教材整体作为汇编作品的属性,长春出版集团享有该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他人不得未经其许可无偿行使。吉大出版社未经许可编写、出版、发行与涉案教材相应的教辅图书的行为不属于2010年《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合理使用作品的12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不属于法定合理使用。其二,本案长春出版集团并没有针对涉案教材中收录的单独作品主张权利,而是主张其对涉案教材整体作为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其主体适格。其三,涉案教材的整体构成汇编作品,其中的课后习题、字词短语与其他内容有机组合是汇编作品的一部分,被控侵权图书以涉案教材内容为基础对习题进行解答,是未经许可对汇编作品的改编行为,构成侵权。其四,如征得长春出版集团的许可并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报酬,他人可以合法使用涉案教材,长春出版集团作为涉案教材的著作权人,对侵害其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并要求停止侵害是权利的正当行使,并不构成教辅图书市场的垄断。其五,吉大出版社实施了侵害涉案教材著作权的行为,依据2010年《著作权法》第47条的规定,长春出版集团要求其赔偿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虽然其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和被告违法所得的具体数额,但依法可由法院确定赔偿数额。不论被控侵权图书与涉案教科书是否有市场竞争关系,吉大出版社无权不经许可无偿使用涉案教材。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吉大出版社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义务教育课程标准试验教科书语文(五年级上册)》著作权的行为,未经原告授权,不得再次编写、出版、发行《名师解教材(五年级语文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5万元,被告联合书城立即停止销售被诉侵权图书,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判决联合书城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

吉大出版社不服一审判决,向吉林省高院提起上诉。法院在2015年10月18日作出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吉林省高院认为,涉案教材系汇编作品,长春出版集团作为著作权人,其合法权益应予保护。吉大出版社出版涉案教辅图书的行为侵害了长春出版集团的著作权,应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我国2010年《著作权法》第9条第1款之规定,汇编权是指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而形成的权利。因此,对于本案的涉案教材而言,长春出版集团作为著作权人的权利体现在以实现教学目的为基础,对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进行选择和编排之中。吉大出版社出版的教辅材料中,对作品的选择和编排与涉案教材完全一致,该行为已经明显侵害了长春出版集团对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其虽新添加了部分内容,并与教材内容一并进行了编排,但此种添加和编排并未改变涉案教材的作品选择和编排结构,其实质是在完全覆盖他人汇编作品的基础上加入新的内容,该行为并不能阻却其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汇编作品的违法性。义务教育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但并非与义务教育相关的全部产业均为公益性事业。教材市场,系开放的市场,任何具备资质、符合条件的出版者均可参与到市场竞争之中,亦可凭借其经营成果而获取利益。这种市场竞争方式,能够鼓励更多的出版者加大对教材的投入,对于提高教材质量、服务义务教育是有益的。长春出版集团出版教科书系以教育部制定的《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为依据进行编写的,吉大出版社出版教辅材料,或可与著作权人进行协商,或可依照上述标准自行创作编写,其在此过程中享有交易自由和选择权。因此,无论其所主张的“依托教材、基于教材的结构”必要与否,均不能成为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涉案教材的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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