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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金鹏酒店与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至于金鹏酒店与中国音像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广州市奥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天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因有约定管辖,应另行解决。一审判决金鹏酒店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其点歌系统中删除中国音像协会享有著作权的10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并赔偿中国音像协会经济损失10 000元。金鹏酒店在被诉侵权案件中提出使用涉案作品有合同依据的抗辩理由,是行使正当的民事诉讼权

肇庆金鹏酒店与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国音像协会)诉称,中国音像协会经合法授权取得《西界》《曹操》《小酒窝》《木乃伊》《进化论》《编号89757》《醉赤壁》《豆浆油条》《一千年以后》《第几个100天》10首音乐电视作品在全国的排他性专属音乐著作权,是该音乐电视作品的合法权利人,肇庆金鹏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鹏酒店)未经授权或许可在其经营的KTV内,以营利为目的地使用中国音像协会享有著作权的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其行为严重侵犯了中国音像协会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判令金鹏酒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从其曲目库中删除10首侵权音乐电视作品;赔偿中国音像协会经济损失10 0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金鹏酒店辩称:2009年12月18日,金鹏酒店与广州市奥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奥斯卡KTV点播系统合同书》,约定广州市奥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点播系统给金鹏酒店,包括4万首不重复的歌曲内容。对于歌曲内容的版权,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协会(合同甲方)、广州天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天合公司)、金鹏酒店(丙方)签署《著作权许可使用及服务合同》,约定金鹏酒店共有13台点播终端,著作权许可使用时间至2012年12月31日,并约定合同期限届满之前1个月内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作出相反意思表示的,则合同自动续订1年。金鹏酒店依约支付价款,发现点播系统的歌曲内容没有正版来源,相当部分内容不能正常使用,于是要求售后服务,由提供方免费更换并由版权方作出正版保障,但得不到应有的回应。后来金鹏酒店了解到歌曲提供方广州市奥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注销,版权提供方广州天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已经迁址。由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协会、天合公司、广州市奥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违约,应赔偿金鹏酒店损失费60 000元,并负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中国音像协会是依法成立的保护音像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组织,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是依法取得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权利人。根据中国音像协会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第4条第2款的内容,中国音像协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出诉讼。金鹏酒店未经作为权利人的中国音像协会许可,在其经营的卡拉OK场所内营业性地放映中国音像协会享有著作权的涉案10首音乐电视作品,其行为已构成侵权。故金鹏酒店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至于金鹏酒店与中国音像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广州市奥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天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因有约定管辖,应另行解决。一审判决金鹏酒店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其点歌系统中删除中国音像协会享有著作权的10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并赔偿中国音像协会经济损失10 000元。

金鹏酒店不服原审判决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称,中国音像协会提交的两份关键证据——(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2876号公证书附录光盘一张和侵权光盘封面及实物没有在一审开庭时展示和质证,一审法院采信未经质证的证据违反证据规则;金鹏酒店与中国音像协会签订过《著作权许可使用及服务合同》,并且已经交纳使用费,存在契约关系,使用被诉侵权作品有合法授权。一审法院以合同纠纷不属于该院管辖为由不予审理,无法无据;中国音像协会提交的计算损失的证据存在重复计算、涂改删除、项目不合理等情况,显著不合理,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不公平。中国音像协会则认为该协会已经与金鹏酒店解除了合同关系,金鹏酒店与该协会之间已经不存在契约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两份证据的不规范做法尚不足以推翻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关于金鹏酒店的合同抗辩,法院查明,2011年6月22日中国音像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天合公司、金鹏酒店共同签订了一份《著作权许可使用及服务合同》,约定金鹏酒店在支付版权许可费后,可以使用音像作品用于卡拉OK;使用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如果双方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1个月均未提出书面异议,合同可以自动续订1年。金鹏酒店分别于2011年8月16日和2012年1月20日交纳了版权费。中国音像协会提交一份“李某”于2012年3月30日签收的《广州天合文化终止合同签收表》,欲证明已经通知金鹏酒店解除合同。2013年3月8日,中国音像协会的委托代理人在金鹏酒店的卡拉OK场所公证取证,随后据此提起本案诉讼。因此,判断合同抗辩是否成立的关键,是确定《广州天合文化终止合同签收表》是否真实有效,以及是否具有解除《著作权许可使用及服务合同》的法律效力。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广州天合文化终止合同签收表》尚不具有解除《著作权许可使用及服务合同》的法律效力。《广州天合文化终止合同签收表》是由天合公司单方制作,没有金鹏酒店盖章,仅有“李某”的签字。由于金鹏酒店否认李某是其员工,名片所载手机号是空号,中国音像协会和天合公司又未补充证据证明李某的身份。因此尚无法证实金鹏酒店已经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即使《广州天合文化终止合同签收表》是真实的,由于其违反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23条第3款规定,使用者以合理的条件要求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得拒绝。中国音像协会按照合理的价格与使用者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既是法定权利,也是法定义务。如果中国音像协会利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所具有的优势地位,拒绝与以合理的条件要求缔约的使用者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妨碍文化艺术作品的正常传播,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本案中,中国音像协会在金鹏酒店同意续订合同并愿意交纳合理许可使用费的情况下,仍主动要求解除合同,继而提出侵权诉讼,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中国音像协会提交的《广州天合文化终止合同签收表》不具有解除《著作权许可使用及服务合同》的法律效力,金鹏酒店在合同自动续订期内使用涉案作品不构成侵权,但应当按照中国音像协会的通知交纳合理的许可使用费。金鹏酒店在被诉侵权案件中提出使用涉案作品有合同依据的抗辩理由,是行使正当的民事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著作权许可使用及服务合同》的授权是否是权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确定合同抗辩是否成立。双方如果在履行《著作权许可使用及服务合同》过程中产生纠纷,则应当循其他法律途径解决。鉴于金鹏酒店不构成侵权,本院对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的上诉理由不再审理。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肇中法民一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并驳回中国音像协会的诉讼请求

[问题与思考]

1.如何确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范围?

2.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在行使有关权利方面有何不同?

3.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否有强制缔约义务?

[重点提示]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的,其目的是便于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和使用者使用作品。拓展案例希望围绕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和功能,思考和分析集体管理组织如何在实现权利人权利和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方面更好地发挥其应有作用,并在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中做出更大贡献。

【注释】

[1]2008年10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北京的7个法院递交起诉状,北京地区的京瑞房产有限公司、“同一首歌”“花样年华”“第五俱乐部”等100家KTV成为被告。相关案例参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33579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终字第4514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13361号民事判决书等。(www.xing528.com)

[2]参见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北京京瑞房产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33579号民事判决书。

[3]参见北京东方同一首歌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终字第4514号民事判决书。

[4]参见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北京花样年华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13361号民事判决书。

[5]自2008年10月起,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分别以100家KTV经营者为被告提起诉讼,本文限于篇幅不一一叙述,仅以前列三个案件为例分析。前述100份起诉书中,仅具体的被告、诉讼标的、请求赔偿的数额有差异,而皆以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权利人的复制权、放映权,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为诉由,且要求各被告停止侵权、删除涉案音乐电视作品。

[6]参见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北京京瑞房产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7]参见北京东方同一首歌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8]参见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北京花样年华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9]参见我国2020年《著作权法》第53条。

[10]2001年《著作权法》第22条是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该法第23条,第39条第3款,第43条是关于法定许可的规定。

[11]参见我国2020年《著作权法》第54条。

[12]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7404号民事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民终字第10275号民事判决书。

[13]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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