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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白药起诉广西南宁朝阳大药房案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云南白药”是云南白药公司的企业字号,1995年8月12日,“云南白药”被卫生部列为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2000年8月21日,“云南白药”被云南白药公司注册为商标;2002年3月12日,“云南白药”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该药品在网站上也被宣称为“云南白药家族心脏病百年秘方”。

云南白药起诉广西南宁朝阳大药房案

云南白药”是云南白药公司的企业字号,1995年8月12日,“云南白药”被卫生部列为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2000年8月21日,“云南白药”被云南白药公司注册为商标;2002年3月12日,“云南白药”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06年,广西南宁朝阳大药房(以下简称朝阳大药房)销售的“益心阳口服液”的附送宣传册中,突出使用了“云南白药”“云南白药家族”的字样,宣称其为“云南白药家族首次公开活心秘方”“益心阳口服液是云南白药的姐妹药”,与“世界文明的云南白药一脉相承”。朝阳大药房在《南宁晚报》上为“益心阳口服液”所作的广告中,宣称其为“云南白药家族百年秘方”。该药品在网站上也被宣称为“云南白药家族心脏病百年秘方”。

驰名商标不仅仅具有区分商品及其提供者的一般功能,而是对于商品品牌、企业形象企业文化、特定品质和特殊地域特征等个性因素都能够表征,因此对企业而言成为一种具有市场价值和品牌实力的无形资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我国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本案被告在无确切证据证明与原告存在亲属关系的情形下,擅自在其销售网站和宣传图册使用“云南白药家族”“云南白药姊妹药”“云南白药心脏病百年秘方”等用语,导致了消费者对药品生产者的误认,扰乱了消费者的正常消费选择,因此构成了对“云南白药”知名商标的侵害,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www.xing528.com)

该案被告的行为也是“搭便车”,之所以没有被判定为商标侵权,而被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是由于他们对驰名商标的使用方式不是对商标的直接使用,而是在广西南宁朝阳大药房销售的“益心阳口服液”的附送宣传册中,突出使用了“云南白药”“云南白药家族”的字样,宣称其为“云南白药家族首次公开活心秘方”“益心阳口服液是云南白药的姐妹药”,与“世界文明的云南白药一脉相承”。朝阳大药房在《南宁晚报》上为“益心阳口服液”所作的广告中,也宣称其为“云南白药家族百年秘方”。该药品在网站上也被宣称为“云南白药家族心脏病百年秘方”,因此他们不属于直接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而是引起消费者对药品生产者的误认,扰乱了消费者的正常消费选择,因此构成了对“云南白药”知名商标名誉的侵害,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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