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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巴黎大磨坊食品公司起诉北京太阳城商场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1年1月10日,北京巴黎大磨坊食品有限公司取得“大磨坊”商标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面包。于是,1993年8月,“大磨坊”公司以太阳城商场商标侵权为由向北京市中院提起诉讼。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太阳城商场未经原告大磨坊公司的许可,用为原告专设的柜台经销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品,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混淆,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利益,属侵权行为,因此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一次性支付侵权损失赔偿14 897.21元等。

北京巴黎大磨坊食品公司起诉北京太阳城商场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1991年1月10日,北京巴黎大磨坊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黎大磨坊公司)取得“大磨坊”商标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面包。1992年10月,巴黎大磨坊公司与北京太阳城商场(以下简称太阳城商场)签订一份代销协议,由太阳城商城设专柜销售“大磨坊”面包。大磨坊公司提供“大磨坊”面包。合同签订后,双方的履行一直没有出现问题。直到1993年4月下旬,大磨坊公司因种种原因停止了对太阳城商场的供货,但当5月中旬大磨坊公司的业务员去太阳城商场结算时,发现太阳城商场的大磨坊专柜依然在销售与“大磨坊”面包外形一致的面包,而且标价签上依然注明产地为“大磨坊”。于是,1993年8月,“大磨坊”公司以太阳城商场商标侵权为由向北京市中院提起诉讼。被告称辩:“大磨坊”公司提供的面包是散装的,每个面包上并无商标。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太阳城商场未经原告大磨坊公司的许可,用为原告专设的柜台经销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品,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混淆,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利益,属侵权行为,因此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一次性支付侵权损失赔偿14 897.21元等。《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出于商业目的使用其注册商标,这里使用的含义是较为宽泛的,既包括他人在相同或相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也包括禁止他人将该注册商标用作商品装潢、名称、广告等足以使消费者造成混淆的行为。本案被告太阳城商场未经原告大磨坊公司的许可,用为原告专设的柜台经销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品,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在商标权人禁止权的范围内,属商标侵权行为。(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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