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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盘商标争议案:案例分析与优化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深圳朗科公司于2001年成功注册“优盘”商标,并使用在移动存储产品上。深圳朗科公司在法庭上提出,“优盘”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2006年2月,法院判决由商评委就“优盘”商标争议一案进行重新审理。直到2010年3月15日,商评委才再次作出裁决,继续认定“优盘”商标为商品通用名称,予以撤销注册。《关于第1509704号“优盘”商标争议裁定书》曾经作为典型案例被收入2005年度《中国商标报告》。

优盘商标争议案:案例分析与优化

深圳朗科公司于2001年成功注册“优盘”商标,并使用在移动存储产品上。2002年10月18日,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旗公司)对朗科公司拥有的“优盘”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撤销申请,以争议商标属于通用名称为理由请求商评委撤销该公司“优盘”商标。2004年10月13日,商评委作出了关于华旗公司(申请人)申请撤销深圳朗科公司(被申请人)“优盘”商标一案的行政裁定。商评委采纳了申请人的观点,认为“优盘”商标缺乏商标显著性的规定,决定撤销“优盘”商标注册。商评委认为“优盘”是计算机存储器的通用名称。从“优盘”汉字本身的含义来看,是对这类商品质量、功能、用途等特点的直接叙述,缺乏显著特征。而原告也一直将“优盘”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客观上淡化了优盘作为商标的显著性。同时,众多同行业经营者和消费者已经普遍将“优盘”作为一种新型的计算机移动存储器的商品通用名称加以使用。如果允许原告将该商标独占,就会妨碍同行业其他经营者正当合理使用这一名称,也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

商评委经过讨论与研究之后,于2004年10月13日作出裁定,认为从争议商标“优盘”汉字本身的含义来看,其对于指定使用的第9类计算机存储器等商品的质量、功能、用途等特点具有直接的叙述性,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朗科公司自身也一直将“优盘”作为商品名称加以使用,客观上进一步起到了淡化乃至消灭“优盘”文字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的作用。

商评委裁定书进一步指出,深圳朗科公司将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注册为商标加以独占,妨碍了同行业其他经营者正当、合理地使用“优盘”这一商品通用名称,同时也容易使消费者在选购闪存类计算机移动存储设备时发生误认。一段时间以来,由于深圳朗科公司以及同行业其他经营者的使用与宣传,普通消费者已经形成了“优盘是一种新型计算机移动存储设备”的观念,但在深圳朗科公司将“优盘”文字作为注册商标加以独占的情况下,就使消费者在购买以“优盘”为名称的计算机存储器产品时,其注意力更容易被拦截于深圳朗科公司一家所提供的优盘产品,从而排斥了同行业其他经营者公平参与竞争的机会,使深圳朗科公司借以形成不合理的竞争优势。(www.xing528.com)

本案中,争议商标已经成为通用名称,依法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同时,争议商标作为一种计算机外设移动存储设备的通用名称,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计算机周边设备等商品上,不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依据《商标法》第11条第1款第1项及第3项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撤销。但深圳朗科公司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商评委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商评委作出的裁定。华旗公司作为案件第三人参加了诉讼。深圳朗科公司在法庭上提出,“优盘”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因为外观是构成商标识别性的重要因素,这个商标用于识别的部分既不是“优”字也不是“盘”字,而是“优盘”作为一个整体不可拆分。2006年2月,法院判决由商评委就“优盘”商标争议一案进行重新审理。直到2010年3月15日,商评委才再次作出裁决,继续认定“优盘”商标为商品通用名称,予以撤销注册。

《关于第1509704号“优盘”商标争议裁定书》曾经作为典型案例被收入2005年度《中国商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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