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爱多商标许可使用纠纷案优化案例

爱多商标许可使用纠纷案优化案例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0年2月24日,广东蓝色火焰广告公司以中山爱多公司侵害其对“爱多”商标的独占使用权为由,起诉要求中山爱多公司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12月7日,深圳中院依债权人深圳某公司申请,查封了广东爱多公司在国家商标局注册的“爱多”商标。尽管广东爱多公司与广东蓝色火焰广告公司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已经在商标局备案公告,但仍然是一种无效行为。

爱多商标许可使用纠纷案优化案例

曾经红极一时的“爱多”商标(曾经于1998年以2.1亿元夺得央视的标王)1998年出现危机。1998年12月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审理广东“爱多”欠〔深圳佳申实业公司(以下简称佳申公司)〕款一案,依佳申实业公司的申请,对广东“爱多”商标予以查封,后因广东爱多公司无力偿债,经深圳中院许可,广东爱多公司将两个“爱多”商标转让给中山爱多公司所有,由中山爱多公司支付750万元给佳申公司,以偿还广东爱多公司的债务;同时,1999年6月5日,在广东“爱多”商标被深圳中院查封期间,广东爱多公司与广东蓝色火焰广告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由广东蓝色火焰广告公司使用“爱多”商标至2007年4月13日,从商品销售利润中提取35%,作为许可费付给广东爱多公司,该许可使用行为经商标局备案公告。2000年2月24日,广东蓝色火焰广告公司以中山爱多公司侵害其对“爱多”商标的独占使用权为由,起诉要求中山爱多公司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随后,中山爱多公司也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广东爱多公司与广东蓝色火焰广告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12月7日,深圳中院依债权人深圳某公司申请,查封了广东爱多公司在国家商标局注册的“爱多”商标。经该院许可,广东爱多公司将商标转让给中山爱多公司,作为交换,中山爱多公司支付750万元的商标转让费,替广东爱多公司偿还欠债。1999年9月20日,两家爱多公司签订《“爱多”注册商标授权使用书》,广东爱多公司授权中山爱多公司独占使用“爱多”商标。随后,中山爱多公司即生产销售“爱多”牌VCD影碟机。广东爱多公司在“爱多”商标被深圳中院查封期间,与广东蓝色火焰广告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广东蓝色火焰广告公司诉讼请求,支持中山爱多公司诉讼请求。(www.xing528.com)

根据法律的规定,许可使用的商标一定是合法有效的商标,深圳中院在查封“爱多”商标时,在裁定中写明“查封期间,广东爱多公司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转让、变更给他人使用”,因此,广东爱多公司与广东蓝色火焰广告公司新签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内容即属违法。而中山爱多公司是基于法院裁定取得商标使用权,并且国家商标局已于1999年4月核准中山爱多公司是“爱多”商标新的所有权人。尽管广东爱多公司与广东蓝色火焰广告公司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已经在商标局备案公告,但仍然是一种无效行为。深圳中院的民事裁定书指出,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已失效)的相关规定,经协商,将广东蓝色火焰广告公司所持有的有关“爱多”的商标授让给中山爱多公司。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