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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汇源食品饮料与菏泽汇源罐头食品商标权纠纷案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菏泽汇源公司的商标是第7400527号商标(如下图),被诉侵权标识: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定菏泽汇源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侵害了涉案商标权,判决被告赔偿300万元。所以,菏泽汇源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侵害了涉案商标权。

北京汇源食品饮料与菏泽汇源罐头食品商标权纠纷案

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且主观恶意明显的,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基本案情]

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汇源公司)是第1643301号商标(如下图)(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及第4683709号商标(如下图)(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

(第1643301号商标)

(第4683709号商标)

第1643301号商标及第4683709号商标的持有人,本案中北京汇源公司诉称菏泽汇源罐头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菏泽汇源公司)在生产销售水果罐头冰糖山药罐头和八宝粥上侵权使用汇源文字形态及汇源图文组合形态的标识,标注注册标记,写明“汇源由商标持有人授权许可使用”,并在网站宣传中使用上述标识,这些行为侵犯了北京汇源公司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主张菏泽汇源公司停止侵权、停用并变更企业名称、登报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亿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菏泽汇源公司的商标是第7400527号商标(如下图)(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

被诉侵权标识:(www.xing528.com)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定菏泽汇源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侵害了涉案商标权,判决被告赔偿300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将侵权赔偿数额改判为1000万元。

[法律问题]

1.相似商标的混淆、误认问题。被诉侵权水果罐头和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果汁饮料是在原材料、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关联性的商品,两者构成类似商品,菏泽汇源公司使用的汇源标识与北京汇源公司持有的汇源商标相近似,被诉侵权行为会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北京汇源公司或菏泽汇源公司与北京汇源公司存在特定的联系,从而造成混淆或误认。

2.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恶意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情节严重的,可适用惩罚性赔偿,该案被告人在类似的罐头上恶意使用近似的商标,为了让侵权人无利可图,可适用惩罚性赔偿。

[参考结论与法理精析]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水果罐头和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果汁饮料是在原材料、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关联性的商品,两者构成类似商品,菏泽汇源公司使用的汇源标识与北京汇源公司持有的汇源商标相近似,被诉侵权行为会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北京汇源公司或菏泽汇源公司与北京汇源公司存在特定的联系,从而造成混淆或误认。所以,菏泽汇源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侵害了涉案商标权。菏泽汇源公司将与北京汇源公司注册商标中相同的“汇源”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其行为构成对北京汇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最后在判定侵权赔偿数额时,一审法院认为北京汇源公司提交的《专项审计报告》无法确切证明汇源公司侵权期间的获利,菏泽汇源公司的年销售额2亿元的宣传并非实际收入,因此难以确定菏泽汇源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综合考虑案情及涉案商标的知名度,酌定赔偿数额为300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酌定赔偿额仅考虑了水果罐头的生产和销售量,而没有考虑冰糖山药罐头和八宝粥等两种侵权产品,同时因为被诉侵权水果罐头和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果汁饮料构成类似商品,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所以认定“菏泽汇源公司主观恶意明显”,应当“让北京汇源公司利益得到补偿,让被诉侵权人菏泽汇源公司无利可图”,考虑了北京汇源公司提交的关于菏泽汇源公司销售及获利情况的证据,重新确定了1000万元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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