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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关于保护城市承租人权益的指导思想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正是由于我国当前欠缺保护租赁当事人权益的城市住房租赁市场调控管理制度,导致我国的承租人必须承受不断上涨的租金,不停地变换租赁住房,押金经常遭受非法扣押等各种不公平待遇,如果不采取措施,有些承租人将面临无力租房的困境,许多承租人无法获得稳定的居住场所,导致承租人缺乏通过租赁解决居住问题的信心,中共十七大、十八大、十九大报告提出来的解决城市新市民的“住有所居”的目标面临着实现障碍。

缺乏关于保护城市承租人权益的指导思想

我国当前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新时代,在该时代,应当是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时代,努力让人民过上美好生活的时代。原有的一些城市住房租赁管理制度的指导思想与当前的社会需要相冲突。

中共十八大和十九大报告都提出,要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目的。要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努力让人民过上更好生活。为了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需要花大力气解决城市新居民的住房问题,在房价高企的背景下,解决此问题的重要途径是建立租购并举的制度,大力培育和发展城市住房租赁市场。为了落实中共十七大、十八大和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住有所居”的目标,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推动各地大力培育和发展城市住房租赁市场。《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发展目标是,到2020年,“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核心是建立“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www.xing528.com)

遗憾的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商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以及各城市的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通过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的城市住房租赁市场调控管理内容局限于维护公共安全。主要规定了出租人不得出租的住房种类,包括不得出租违法建筑,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住房和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住房,不能将住房分割出租,不得将原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的房间出租用于居住等,还规定了住房租赁合同必须备案等。但是对于保护承租人权益方面的内容却缺乏规定,例如保护承租人权益的租金管制制度、押金管制制度、保障承租人长期承租权的制度和限制出租人非法驱逐承租人的制度等。正是由于我国当前欠缺保护租赁当事人权益的城市住房租赁市场调控管理制度,导致我国的承租人必须承受不断上涨的租金,不停地变换租赁住房,押金经常遭受非法扣押等各种不公平待遇,如果不采取措施,有些承租人将面临无力租房的困境,许多承租人无法获得稳定的居住场所,导致承租人缺乏通过租赁解决居住问题的信心,中共十七大、十八大、十九大报告提出来的解决城市新市民的“住有所居”的目标面临着实现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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