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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私合作行政法规制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我国仅有的一部公私合作制方面的专门性立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仅停留在部门规章层面,权威性不足。即使已有的公私合作规范的大部分内容也仅仅是针对BOT项目制定的。我国最初开始的公私合作项目主要是BOT的形式开展的,所以公私合作规范也主要是针对BOT项目制定的,对其他领域的公私合作法律规范涉及的较少。

我国公私合作行政法规制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广泛吸引和利用外资和民营资本,公私合作也迅速开展起来,相继出台一系列关于公私合作的行政法律规范。尽管公私合作方面的行政法规范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但公私合作方面的行政法律规范还存在着诸多缺陷:

(一)现行行政法律规范层次较低、内容相对简单

目前,我国已有的关于公私合作的法律规范主要停留在一些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层面。公私合作法律规范涉及行政公权力的运行、私人的基本权利以及普通公民作为一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仅仅依靠法规和规章来规范,缺少民主的正当性。如我国仅有的一部公私合作制方面的专门性立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仅停留在部门规章层面,权威性不足。

而且,这些规章规范的内容也比较简单,不是专门规范某一领域的公私合作,更多的体现的是推动和促使公私合作的发展,缺少可操作性。如1999年5月建设部的《关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试行)》和2000年5月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暂行规定》,更多的是吸引私人资本参与公私合作,不是对公私合作运行的规范,缺少实际可操作性。

即使已有的公私合作规范的大部分内容也仅仅是针对BOT项目制定的。我国最初开始的公私合作项目主要是BOT的形式开展的,所以公私合作规范也主要是针对BOT项目制定的,对其他领域的公私合作法律规范涉及的较少。

(二)缺少一部专门的规制公私合作的法律(www.xing528.com)

良好的公私合作法治规范对规范“公”、“私”双方的行为,保证公私合作顺利进行、减少纠纷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公私合作法律规范也是政府对公私合作进行有效监管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针对公私合作方面的法律层面上的规范,公私合作规范主要是一些法规、规章形式。由于缺少一部系统的公私合作法律规范统率,而法规、规章制定主体不同,认识不同,代表利益亦不同,所以受利益驱动影响,法规、规章发生矛盾甚至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举例而言,《关于以BOT方式吸引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政府机构一般不应对项目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承诺,其中包括外汇兑换担保”,我国担保法第8条则明确禁止政府对私人投资项目作担保。而《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对于项目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红利汇出所需要的外汇,国家保证兑换和汇出境外。部门间规章相互冲突和矛盾,明显滞后于我国依法行政建设,不利于公私合作中公权力的行使及私人与普通公民作为第三人在公私合作法律关系中合法权利的保护。

(三)缺少系统的规制公私合作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法律体系

公私合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包括宪法、民商法、经济法等几乎所有法律的领域,参与部门众多,包括行政机关、私人部门和其他公民等,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因此需要系统的法律体系对其加以规范,需要配套的法律、法规、规章对之加以规范与专门性法律配套适用。一个配套的完整法律体系是公私合作的必要法律条件,我国目前尚未形成完整的公私合作法律体系。

(四)公私合作纠纷的法律救济机制尚未建立起来

行政法的救济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主要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其中行政复议可以附带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进行救济。公私合作行为属于合意行政行为,主要以行政契约的形式表现出来,还包括一些非正式的行政行为等尚未实现类型化的行政行为。公私合作行为在行政行为法领域中无一席之地,公私合作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公私合作行为相对应的法律救济路径缺失,不利于公私合作法律关系中公共利益和合法权利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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