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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优化建议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是,明确取水的审批权限和审批依据。水量分配方案和地方政府之间签订的协议是确定流域与行政区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的依据。二是,明确不予许可的情形。为了确保公开、公正、高效和便民,草案规定: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关于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优化建议

一是,明确取水的审批权限和审批依据。草案规定: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水外,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审批(第十四条)。水量分配方案和地方政府之间签订的协议是确定流域与行政区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的依据。跨省界的江河、湖泊,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尚未签订协议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由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区的市、县(市)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五条)。

二是,明确不予许可的情形。为了防止不当的许可行为和水资源的过度开发与不合理开发,草案规定: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审批机关不批准取水(第二十条第一款)。

三是,规定审批期限,建立听证制度。为了确保公开、公正、高效和便民,草案规定: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第十九条第一款)。审批机关认为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审批机关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www.xing528.com)

四是,完善取水许可证的核发程序。草案规定:取水工程、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材料,经验收合格,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五是,规定了取水许可证的内容、有效期和变更等(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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