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关于取水许可的监督管理方式的优化探讨

关于取水许可的监督管理方式的优化探讨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四是,加强对执法部门的层级监督。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此外,为保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各项制度的落实,草案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关于取水许可的监督管理方式的优化探讨

一是,建立年度取水总量控制制度。为了加强对取水许可的宏观调控,促进合理取水和节约用水,草案规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是年度取水总量控制的依据,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签订的协议,结合实际用水状况、行业用水定额、下一年度预测来水量等制定。同时,对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的制定权限和程序以及调整等作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二是,建立取水量限制制度。由于自然条件或者人为因素的影响,不同年份、不同区域可供取用的水是变化的。为了保护生态与环境,防止因不当取用水给社会和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协调用水户间的利益,草案规定:因自然原因,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取水、退水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生态与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出现需要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量进行限制。发生重大旱情时,审批机关可以对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第四十一条)。

三是,明确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主要义务。草案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第四十三条)。(www.xing528.com)

四是,加强对执法部门的层级监督。草案规定: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年度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发现越权审批、取水许可证核准的总取水量超过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规定的数量、年度实际取水总量超过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及时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纠正(第四十六条)。

此外,为保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各项制度的落实,草案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