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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经济价值观与知识产权制度:优化与发展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82](二)生态价值与知识产权制度生态价值的主客体互益性的合理机制,要求主体价值的充分实现须以尊重和保证客体价值的获得为前提。为此,国际社会缔结了诸多的国际公约,如CBD、《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这其中涉及生态技术转移与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应考虑与生态价值“互益”,发达国家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或提供优惠条件以帮助解决环境问题。

生态经济价值观与知识产权制度:优化与发展

(一)从传统价值到生态价值

价值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在哲学层面上,人们对其理解各异,但普遍认同价值是“客体的存在、属性及其变化同主体的尺度和需要相一致、符合或接近”。[76]论及价值,马克思认为:“的确,它们(指‘value,valeur’)最初无非是表示物对人的使用价值,表示物的对人有用或使人愉快等属性。事实上,‘value,valeur,Wert’这些词在词源学上不可能有其他来源。使用价值表示物和人之间的自然关系,实际上是表示物为人而存在。”[77]可见,价值是一种主体和客体间满足与被满足的关系。

传统价值向生态价值转变,其实质是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人与自然和谐的价值观转变,是对传统价值观的反思与扬弃。在价值问题上,人类中心主义坚持以人为中心,强调人类的价值高于一切,人类是一切价值的来源与尺度,非人类的世界只有外在的工具价值。生态中心主义则高扬反人类中心主义的大旗,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表现为生物中心论和生态中心论,强调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生物和生态的价值。其理论主张虽有不足之处(详见前文相关论述),但它对除人类之外的生物价值的肯定,对拓宽价值的范畴有所贡献。人类中心论和生态中心论从各执一端的所谓中心的角度理解价值问题,思维方式都失之偏颇。价值作为关系范畴,主体和客体具有对等性,不存在何为中心。

其实,价值作为主客体间的关系范畴,无客体的价值也就谈不上主体的价值。主体价值的获得须以对客体价值的承认为前提。故,价值是主客体之间的一种互益性关系。价值之有无、大小,取决于主客体的互益性状况和程度。主客体间存在互益性,就体现出价值;主体有益而客体无益,或者相反,就是无价值或负价值甚至是反价值。易言之,一方有益,另一方无益便谈不上有价值。一般而言,主客体之间互益性程度越大,价值也就越大,否则就越小。[78]亦有学者主张,应该改变价值中主客体间的关系,由原来的“主从需要论”转变为“平等互利论”。价值作为一种关系范畴,其所表示的是主客体间互利平等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双向的,不是单极的。即在这种双向关系中,既要达到对价值客体的性质和功能的完善,又要达到对主体本性的超越和发展。价值的有无和大小取决于主客体互利的程度。所以,主体价值的实现必须承认客体自身的价值,或者说主体价值的获得必须以对客体价值的承认和获得为前提条件”。“任何物种和生命个体对其他的物种和生命个体都具有价值,整个生态系统其实就是一个价值传递和价值循环的系统。”[79]

同传统价值观相比,生态价值观最大的特点是突出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的使用价值和非使用价值(如表3-1)。按照此种价值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不仅具有工具价值,而且具有内在价值,是两者的有机统一体。

表3-1 资源环境价值的构成

  资料来源:[美]皮尔斯.世界末日[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116-120.(www.xing528.com)

按照生态学原理,人和其他生物一样,生存在一定的生态环境中。因此,对价值研究应该与生态环境联系起来,否则便达不到系统和全面的程度。[80]保持人类社会的生存与发展是生态环境对于人类价值最为重要的价值之一,这便是生态环境的工具价值。包括:为人、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空间、物质、能量、信息;为人类提供精神食粮,满足了人的精神文化需要。正如马克思所言:“从理论方面来说,植物动物、石头、空气、光等等,部分地作为自然科学的对象,部分地作为艺术的对象,都是人的意识的一部分,都是人的精神的无机自然界,是人为了能够享用和消化而必须事先准备好的精神食粮……人靠自然界来生活。这就是说,自然界是人不致死亡而必须与之形影不离的身体。说人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同自然界不可分离,这就等于说,自然界同自己本身不可分离,因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81]

生态环境的内在价值主要表现为:一是本身存在的价值,即罗尔斯顿所说的“自为的存在”;二是维护生态系统整体性的价值。“出于对种群、基因库、生境的关心,我们需要‘内在’也有一种‘群落中的善’的集群性含义。每一种内在价值在其前其后都有一个‘与’,指向它所由来的一些价值和它所朝向的一些价值。”“每一事物都是以一定的角色在一个整体中体现它的善的。”[82]

(二)生态价值与知识产权制度

生态价值的主客体互益性的合理机制,要求主体价值的充分实现须以尊重和保证客体价值的获得为前提。追求经济价值本无可厚非。但是,追求经济价值不能背离生态价值,它们之间互为因果关系和前提条件。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不能只顾及其物质经济功能及其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还需要充分考虑其生态贡献,否则可能导致诸如生物多样性的减少、环境污染和破坏等,最终影响其经济功能的实现。《2008年世界状况》针对生态系统的退化指出,“有关生态系统服务的经济价值缺乏综合数据”,但是越来越多的研究结果表明:“这些服务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尽管它表现得并不明显。”森林、矿物和能源资源的减少、渔业资源的枯竭、空气和水污染以及生物多样性的降低都会在经济上付出代价。[83]单一地追求经济价值,忽视或无视生态价值,必然会对人类的生存环境构成威胁,可持续发展将成为不可能,在此情况下,知识产权制度所促进的科技经济发展的又有何用?

生态价值主客体互益论为生态技术转移提供了理论基础。当今,全球化已是不争事实,生态危机已经越来越成为超越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问题,成为事关人类生死存亡的共同问题。因此,必须寻找超越不同利益主体的更大的利益,即全人类共同的利益。为此,须以全球视野和世界眼光,确立对生态环境这一公共物品应有的公共责任意识和公共价值观,改变那种只顾自己民族和地区的局部利益的价值观。生态危机也已成为世界性的灾难,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国家合作。为此,国际社会缔结了诸多的国际公约,如CBD、《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这其中涉及生态技术转移与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应考虑与生态价值“互益”,发达国家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或提供优惠条件以帮助解决环境问题。因为发达国家价值的实现须以保障整个地球环境这一客体的价值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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