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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的生态负面影响及优化措施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促进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会对环境影响产生利弊并存的后果。美国科学促进会的奥德利.R.查普曼查普曼在题为《将知识产权视为人权》的文章中,分析了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对人权保护的负面影响,其中论及某些领域的知识产权延缓了技术的应用、植物专利破坏了生物多样化等问题。知识产权制度的有效运行所需管理成本巨大。基于激励创新的目的,知识产权制度赋予权利人一定期限的垄断权,但也正是这种垄断权导致了社会成本。

知识产权制度的生态负面影响及优化措施

促进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会对环境影响产生利弊并存的后果。美国科学促进会的奥德利.R.查普曼查普曼在题为《将知识产权视为人权》的文章中,分析了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对人权保护的负面影响,其中论及某些领域的知识产权延缓了技术的应用、植物专利破坏了生物多样化等问题。[70]

(一)破坏生物多样性

理论上,知识产权制度有助于保护生物多样性和遗传资源的持续利用,但在实践中却产生了“事与愿违的鼓励作用”。联合国粮农组织(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FAO)1996年4月在意大利罗马发表的一份报告中,列举了一些表明生物多样性消失的例子[71],为此,FAO呼吁人们重视“生物多样性减少以及各种基因不可挽回的丧失”。[72]生物多样性减少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知识产权保护会促使极少数“精英”品种来取代传统品种。在植物品种的知识产权日益加强的同一期间内,大量传统作物品种消失了。品种必须具有一致性的要求促使培育者减少培育作物品种内部的遗传多样性。因此,“植物培育者权利由于旨在鼓励培育改良品种,间接助长了作物遗传多样性的丧失”。[73]即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生物技术创新所开发的“有益新物种”可能对其他物种产生竞争性优势,进而人为地淘汰其他物种,导致生物多样性发生无法挽回的损失。[74]以传统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为例,从中国的经验看,一方面,传统药医专利保护促进了相关植物、动物等原料的人工繁育和培养;另一方面,因野生品种在品质和药用价值上比人工品种高,商业利润大,专利信息的公开可能间接导致与传统医药有关的野生植物和动物品种的过度开发和盗猎等,导致生物多样性减少。[75]转基因食品是生物技术的一个具体的运用。转基因食品对解決粮食短缺、减少农药使用,避免环境污染等功不可没,但其可能对蝴蝶昆虫造成伤害,影响周边植物的生长,进而对人体产生危害等。因此,有学者称“基因污染”比核裂变更危险。[76]

此外,知识产权保护导致了垄断局面的形成:大部分农业种子被极少数拥有足够资金和技术的大型跨国公司所控制。这种垄断试图导致农业体系的统一,而此种统一会损害环境、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概念。[77]例如,对新植物品种的保护可能导致单一栽培和种植,因为育种者更关注均一、稳定、具有普适性的作物品种。长期积累的结果会导致传统农作物品种被淘汰,多样性的农业生态系统被单一的种植系统所代替,进而降低生物多样性。

(二)增加成本

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科技发展和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导致社会成本的增加。事实上,许多发展中国家在享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收益之前往往要承受社会福利的净损失。

第一,管理和具体实施成本。知识产权制度的有效运行所需管理成本巨大。许多发展中国家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TRIPs协议国际标准存在巨大差距,因此在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中需要付出大量的制度建设、实施和管理成本。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TACD)1996对部分国家的TRIPs协议实施成本进行了粗略估算,认为埃及进行制度升级和机构建设的一次性成本投入约为80万美元,而随后每年的培训成本达到100万美元;孟加拉国为达到TRIPs要求一次性投入的管理成本约为25万美元,随后每年在司法系统、信息管理设备、法律实施方面的费用约为110万美元。[78]

第二,垄断性成本。基于激励创新的目的,知识产权制度赋予权利人一定期限的垄断权,但也正是这种垄断权导致了社会成本。

垄断导致过度的发明投资。垄断对过度的发明投资存在潜在诱因。以专利为例。因专利制度具有“赢者通吃(winner-take-all)”的特点[79],为了抢先申请专利,厂商之间会展开激烈的专利竞赛,导致研发投入过度。赖特(Wright)和坦登(Tandon)假定研发成功的厂商能够获取该项技术的所有社会收益,他们得出的结论是,在竞争性的条件下,会有过多研发资源的投入,形成浪费。[80]卢里(Loury)、李和怀尔德(Lee&Wilde)的研究结论是:研发竞争导致过度投入和研发资源浪费。[81]加利尼(Gallini)认为,后来厂商的模仿研发中很大一部分只是为了绕开专利壁垒,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技术突破,其研发活动是重复甚至是浪费性的。[82]

垄断定价带来经济损失。知识产权保护维护了创新企业的短期垄断地位,增强了企业的预期利润,但同时会导致短期内社会消费水平的下降和消费者福利的恶化。虽然无具体数字估算知识产权垄断所带来的损失,但日常生活的经验表明:专利产品的价格一般高于同类的非专利产品,名牌商标的商品价格往往高于商标不知名的商品。同时,由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是技术进口国,因而是专利产品价格上涨的主要受害者,这实际上减慢了知识和技术的扩散速度。

此外,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社会成本还包括专利所有者操纵专利(如让专利“休眠”)来阻止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导致资源闲置。

(三)影响技术创新

在分析法学上,财产权是由许多项权利组成的权利束。[83]权利束中最基本的两项是排他权和使用权。1982年,美国经济学教授麦克尔曼(Frank Michelman)根据排他权和使用权,把财产权划分为三种形态:[84]其一,公地(commons)财产权:多个权利人对某个客体享有使用权,但不享有排他权;其二,个人(private)财产权:一个权利人对某个客体享有使用权和排他权;其三,反公地(anti-commons)财产权:多个权利人对某个客体享有排他权,但不享有使用权。对应于“有权使用而无权排他”的公地财产权,从逻辑上可以推导出“有权排他而无权使用”的反公地财产权。[85]这三种财产权中,个人财产权是典型的财产权。

针对公地财产权,1968年,加勒特·哈丁教授(G.Hardin)在《科学》杂志上发表了一篇《公地的悲剧》(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的文章。解释公共资源(如公共牧场)由于缺乏必要的产权界定而导致过度使用而衰竭的现象:因为每个人都希望多放一只羊而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且每个人都无权阻止他人也这样做;由于牧场容量有限,最后可能导致过度放牧而使牧场毁灭的悲剧。哈丁因此得出结论认为,对公共物品或公共资源的自由使用可能导致其毁灭。[86]公地悲剧使人们认识到产权在资源使用中的重要性,也成为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理由之一。30年后,针对某些领域中产权被过度划分的现象,美国密执安大学教授米歇尔·海勒(Michael.A.Heller)在《反公地悲剧:从马克思到市场转变中的产权》一文中首次提出了公地悲剧的镜像概念“反公地悲剧”(The Tragedy of the Anticommons),意指同一对象上的产权过多可能导致资源的使用不足。即如果每个人都拥有排他权从而使得所有的权利人都无法有效使用时,则该项资源可能陷入利用不足或闲置浪费的反公地悲剧。就像一间房子的门上安了很多把锁,只要有一个掌管钥匙的人不同意,房子便无法打开,房子的利用效率就特别低。[87]

公地悲剧与反公地悲剧是一种对偶的理论,反公地悲剧在形成机理上和公地悲剧异曲同工,本质上都是某种权利的滥用,图2-3,图2-4给出了两种理论的形象描述,其中实箭头代表使用权,虚箭头代表排斥权。(www.xing528.com)

图2-3 公地悲剧

图2-4 反公地悲剧

反公地悲剧表明,当同一客体上存在过多的知识产权权利主体时,可能阻碍技术发展。围绕一项技术形成的专利丛林(Patent Thicket)[88]可能阻止社会对该技术或其衍生技术的开发与利用。在这个丛林当中,大量的改进专利可能成为问题专利而难以得到及时实施,权利冲突的增加导致了专利诉讼随之增多,商业化投资者无辜侵权的可能性增大,其为避免侵权而消耗的时间和经济成本也都相应增加。这些都是导致新型气候技术超前发明但却使用不足、滞后应用的原因。[89]又如,在金大米研发前期,商业公司不愿授权金大米研究者使用其专利技术,曾一度使研究者几乎放弃该计划;在金大米研发成功后,面对众多的专利技术,金大米发明者不得不寻求与商业公司合作,只是到了后来,因为欧洲的反基因形势严峻,为了利用金大米作为战略作物宣传和展示转基因产品的可能益处,商业公司才愿把相应专利或技术产权许可金大米使用。[90]

反公地悲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启示是:科技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制度;但如果知识产权保护走得太远,就可能阻碍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故在科技发展和知识产权制度之间、在私有产权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应保持一种必要的平衡。对此,英国政府也承认,专利制度虽然能激励科研,但它也可以阻碍有关人员在科研中对受保护产品的使用。因此,在保护现有创新以及不阻碍随后的创新方面取得恰当的平衡,是所有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关键。[91]

专利权而言,有清楚的证据表明,专利体系在少数几个部门(如医药)能够刺激新产品和技术的发展。而在其他一些部门,专利权有时具有反竞争的效果:因为它会强化市场领导者的地位,限制新的竞争者的加入。在极端情况下,如果一个在市场上占优势地位的公司拥有大量强有力的专利,这些专利可能限制其他公司进一步改进产品和技术,进而减缓创新步伐。《知识产权:释放知识经济的能量》一书提到:“根据一份对领先的日本公司的专利组合分析表明,41%的专利申请是防卫性的,10%的申请导致交叉许可,45%是为了防止竞争对手对于类似产品的制造和销售,4%是为了其他战略原因。”[92]因此专利制度可能导致后续发明成本的增加,阻止新思想与专利发明的结合。虽然政策制定者通过修改知识产权立法、竞争政策以及其他商业法规来限制专利的此种负面影响,但是专利产生的反竞争问题依然存在。因此,政策制定者面临两难选择:即弱知识产权保护会减少公司对创新的投资,而过强的保护又可能导致研发支出的浪费。[93]发明家们总是在借用别人的思想和信息。而知识产权使信息有了标价,因而提高了“借用”成本,通过强行加高的知识产权提高“借用”成本,将会逐渐窒息而不是促进创新。[94]

(四)阻滞(生态)技术的移转与扩散

专利权人的独占排他权,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可供交易的科技成果的供应量,从而减少科技成果从潜在生产力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可能性,延长发明创新时滞。从经济学上看,规定权利的期限是针对这样一个“悖论”:“通过给予思想的生产者以垄断权,该生产者就有一种强有力的刺激去发现新的思想,然而垄断者对产品索取高价将阻止该产品的使用。简而言之,这一问题的困惑在于,没有合法的垄断权就不会有足够的信息生产出来,但是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不会有太多的信息被使用。”[95]

知识产权对技术(生态技术)转让有何影响?许多学者做了大量的实证研究,但并未得出统一结论。有些研究认为较为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促进技术转让。[96]有些研究则表明,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保护对外国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FDI)、技术转让并无显著影响。[97]还有些研究指出,在工业化的早期阶段,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会阻碍而不是促进技术转让;Kumar对东亚经济体的研究发现,较弱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鼓励技术的传播和扩散。

事实上,联合国开发署1999年的《人类发展报告》已经指出,知识产权的严格保护已使发展中国家失去了工业(包括生物技术产业)迎头赶上的机会。[98]按照CBD的相关规定,缔约方应酌情采取立法、行政或政策措施保证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时,按照公平和最有利的条件进行,包括按“共同商定”的减让和优惠条件进行;而条件是发展中国家需承认受让技术的知识产权并对此种技术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然而,如果在技术转让过程中过分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就会因为许可费问题,影响环境技术的转移。[99]

例如,可再生能源是解决人类未来能源问题的希望,世界许多国家都在致力于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研发与推广。《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00]呼吁发达国家积极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相关技术,然而,发展中国家在获取这些技术时可能遇到知识产权的阻碍。为此,国际贸易和可持续发展中心(ICTSD)委托曾任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主席的斯坦福大学法学院荣誉退休教授John H.Barton就此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并发表了《知识产权与发展中国家对清洁能源技术的获取:太阳能、生物燃料风能技术分析》的研究报告,重点探讨了知识产权对太阳能、生物燃料和风能领域技术转移的影响(如表2-2)。从中可以看出,知识产权制度对生态技术的移转与扩散存有或多或少的影响。

表2-2 知识产权对光伏、生物燃料和风能领域的影响

  资料来源:陈伟,张军.知识产权与清洁能源技术转移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EB/OL].http://www.sciencenet.cn/html/shownews.aspx?id=207777.

总之,知识产权制度的环境影响是复杂的、不确定的。不能因为知识产权制度的某些消极作用,就简单或武断地认为应废除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不仅必要而且必然。正如法学家Larry Lessig所言:“毫无疑问,保护比没有保护好,没有保护可能许多研究和发明都不会产生,但是更多的保护就不一定更好,这就需要灵活运用保护制度。”[101]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也曾指出:“在探讨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时,可以将它与税收相比。几乎没有人会认为税越多越好,然而有些人却认为知识产权保护越多越好……如果过度的税损害了经济增长,那么少一些税收也可能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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