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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责任规则引入生态技术转移的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财产规则下,某一主体拥有特定权利,他人若想取得该权利,必须通过自愿交易,以卖方同意的权利价格取得该权利。而责任规则允许他人不经权利主体的同意而使用该权利,是一种强制的非自愿的“交易”,但事后要进行补偿。[11]如不建立责任规则,生态技术使用者在将生态技术商业化前要与专利权人谈判,以获得商业许可。这会增加谈判的交易成本或面临谈判失败的风险,延迟或阻止生态技术的商业化推广。

将责任规则引入生态技术转移的优化方案

产权受到侵害时,如何保护?卡拉布雷西(Calabresi)和梅拉德(Melamed)在科斯交易成本理论的基础上,于1972年在其《财产规则、责任规则和不可让与性》一文中,提出了三种产权保护规则: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不可让与性。[7]不可让与性是指承认某一主体拥有特定权利,但禁止或限制权利拥有者转让。比如禁止酒馆卖酒给未成年人。可让与性之下分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在财产规则下,某一主体拥有特定权利,他人若想取得该权利,必须通过自愿交易,以卖方同意的权利价格取得该权利。未经权利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否则,构成侵权。而责任规则允许他人不经权利主体的同意而使用该权利,是一种强制的非自愿的“交易”,但事后要进行补偿。相较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下的权利主体拥有的不再是一项完整的无限权利,而是一个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被他人以法定补偿强行剥夺的有限权利。[8]选择何种规则保护产权,应该根据交易成本的高低进行判断,当交易成本较低时,财产规则优于责任规则;当交易成本相对较高时,则与此相反。[9]

为克服生态技术转移及商业化可能存在的困难,可以考虑引入责任规则(Liability Rules)。[10]该规则的核心是,“先使用,后付费”:使用者使用受专利保护的生态技术时,不需要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但需要事后按一定的标准向专利权人支付许可费用。这是一种强制的非自愿的“交易”。[11]如不建立责任规则,生态技术使用者在将生态技术商业化前要与专利权人谈判,以获得商业许可。这会增加谈判的交易成本或面临谈判失败的风险,延迟或阻止生态技术的商业化推广。当某种生态技术中有多个不同的专利权人时,使用者还需要与多个专利权人谈判,发生“反公地悲剧”现象的,导致生态技术闲置浪费。即使能获得许可,用于谈判的时间也无疑会推迟新品种进入市场。(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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