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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生态专利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已有相关的网站提供有偿的生态专利信息服务。[15]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可考虑建立一个生态专利数据库,给企业和个人在研发生态技术时以重要的信息参考,避免相关技术的重复研发;同时,请求优先审查的申请人应提交一份基于生态专利数据库的现有技术检索报告,申请人需对其所要求保护的发明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差异进行说明,供审查员参考。此外,在生态专利信息服务中,还涉及生态专利信息的数字版权问题。

建立生态专利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截至2016年6月,我国已成立的41家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大都建立了“中外专利数据库”,囊括了中、美、日、英、法、德、瑞士、欧洲专利局、专利合作条约组织的专利文献摘要和大部分附图,配有强大的检索分析功能,并能定期进行数据更新。可依托该数据库,根据不同的主题建设各专业专利数据库。为适应不同行业的需求,方便不同类型企业寻找投资方向,拓宽专利实施与产业化渠道,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与有关方面合作,在产业相对集中的区域建立有特色的专利专题数据库,目前已建成光电子农业、石化、中医药集成电路、生物资源、环境保护、速冻食品、装备制造等10多个专题数据库。[13]据WIPO测算,利用专业的专利数据库,能够为科研项目节约40%的经费和60%的时间。[14]对生态专利信息服务而言,可考虑两种方式,一是,由政府组织建立专门的生态专利信息数据库;二是,由市场主体提供专门的生态专利信息服务。目前已有相关的网站提供有偿的生态专利信息服务。[15]

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可考虑建立一个生态专利数据库,给企业和个人在研发生态技术时以重要的信息参考,避免相关技术的重复研发;同时,请求优先审查的申请人应提交一份基于生态专利数据库的现有技术检索报告,申请人需对其所要求保护的发明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差异进行说明,供审查员参考。[16]

生态专利信息服务是否应有偿,不能一概而论。政府在专利信息服务中往往无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免费为市场主体提供各类服务,这为商业性质的专利信息服务创造了空间。专利信息服务是否有偿的基本原则是:简单初级的专利信息服务应该是公益的免费的,由政府提供;深度增值专利信息服务应是有偿的,由商业服务机构按市场规律运作提供,两者结合方可促进专利信息产业良性发展。(www.xing528.com)

在生态文明的建设中,我国政府应起积极推动和引导作用,推进生态专利信息的传播和利用是政府之责。就生态专利信息服务而言,起初阶段可考虑由政府承担更多的责任,提供公益性的服务。待条件成熟,人们认识到生态专利信息的市场价值后,可考虑由商业性组织提供深度增值的生态专利信息,按市场运作收取费用。因为由政府出资对企业提供免费深度增值服务不太现实。换言之,基于有限政府的原则和政府自身能力限制,可以适当地放权于社会,为商业性信息服务提供成长空间。当然,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对商业性组织提供生态专利信息服务给予指导和政策支持,同时拓宽专利信息传播渠道,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公众利用生态专利信息的意识和能力,促进生态专利信息的有效传播和利用。

此外,在生态专利信息服务中,还涉及生态专利信息的数字版权问题。对此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专利信息是公共信息资源,专利信息提供者不享有著作权,故,可以免费使用;另一种观点认为,某项生态专利信息本身不存在知识产权,但是,将生态专利信息加工处理,集成为数据库,这其中凝聚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已非简单孤立的信息,而是已经增值的信息,不能免费使用。正因如此,即使发达国家和地区,欧洲、日本韩国等为公众提供专利信息检索、下载服务时,系统均有不同限制。对此,较为合理的做法是:对国家免费提供的初级生态专利信息服务,中介服务机构可免费下载,但不能做同质服务,简单地拷贝或下载信息后转而出售这些信息;对经过加工的信息,中介服务机构应该向信息源提供者支付合理的信息加工及许可费后方可使用信息做增值服务。同时,拥有信息源的机构应负有传播生态专利信息的社会责任和义务,收取的信息加工及许可费用要合理。惟其如此,才能解决信息中介服务机构与信息源提供者之间的矛盾,形成中介服务机构与信息源提供者之间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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