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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与意义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实践中,很多国家的环境标志计划都把环境标志登记为注册商标,依商标法规对获得环境标志的产品和服务实施保护。环境标志的使用均要求环境标志所有者与使用标志者签订合同,以明确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我国环境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对环境标志进行商标注册,与标志使用者签订环境标志使用合同以及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环境标志使用行为。其一,环境标志的商标法保护。

环境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与意义

(一)环境标志之内涵

环境标志(Environmental Label)又称“绿色标签(Green Label)”、“生态标志(Eco-Label)”等,1993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将其统称为“环境标志”。一般认为,环境标志是指由政府部门或公共、私人团体依据一定的环境标准向有关厂家授予的证明其产品在生产、使用及处置过程符合环保要求,对环境无害或危害较少,同时有利于资源再生和回收利用的印章、标志等。[51]环境标志可以向消费者提供有关产品对环境影响的信息,通过消费者可能基于环境影响信息作出的选择,激励企业生产环境友好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

据不完全统计,从1977年第一个环境标志德国的“蓝色天使”诞生到2006年,开展环境标志认证的国家或地区达30多个[52],各国环境标志制度的名称各异(如表6-3)。中国环境标志图形由中心的青山、绿水、太阳及周围的十个环组成。图形的中心结构表示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外围的十个环紧密结合,环环紧扣,表示公众参与,共同保护环境;同时十个环的“环”字与环境的“环”同字,其寓意为“全民联系起来,共同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如图6-1)。

表6-3 若干典型国家环境标志制度名称

续表

图6-1 中国环境标志

环境标志为自愿性的环境管理手段,是商品或服务的证明商标。它表明该产品不仅质量合格,而且在生产、使用和处理处置过程中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与同类产品相比,具有低毒少害、节约资源等优势。作为证明商标的环境标志,一般是由某个机构拥有环境标志的商标所有权,然后在该机构的监督控制下,生产商或服务商将申请到的环境标志使用于其商品或服务上,以证明其商品或服务的环境性能。这能为消费者选择环境友好产品或服务提供参考。

(二)环境标志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

证明商标(Certification mark),美国称之为“保证商标”(Guaranty mark);爱尔兰称其为“统一质量商标”(common quality mark);欧共体委员会建议叫“担保商标”(Guaranteemark)。各国虽称法各异,含义却大体相同。即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53]这种商标的商品生产、经营者自己不得注册,须由商会、事业或其他团体申请注册,申请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商品质量具有鉴定能力,并负保证责任。一般而言,使用证明商标的商品已通过鉴定或已按某项标准进行生产,因而该商品已具备某项质量特点或功能。通过使用证明商标,使商品对消费者具有吸引力,有利打开销路,占领市场。正因如此,证明商标目前已发展成国际上一种重要商标。(www.xing528.com)

在实践中,很多国家的环境标志计划都把环境标志登记为注册商标,依商标法规对获得环境标志的产品和服务实施保护。[54]在德国,商标所有权归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和核安全部。在日本,商标所有权归环境协会。实践证明,这种商标保护方式对防止“假冒”的环境标志产品非常必要。例如1998年,德国的RAL[55]控告了错误使用标志的零售商,因为零售商在宣传它的产品时,把环境标志用在与允许使用的产品无关的产品上,而联邦法院禁止商店将环境标志贴在与标志无关的产品上。环境标志的使用均要求环境标志所有者与使用标志者签订合同,以明确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环境标志是一种典型的证明商标。“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授权于1994年5月17日正式成立,中国环境标志由其作为申请人在国家商标局获得注册,从而使我国环境标志取得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则是此认证商标的所有人。我国环境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对环境标志进行商标注册,与标志使用者签订环境标志使用合同以及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环境标志使用行为。

其一,环境标志的商标法保护。1995年4月23日通过《商标法实施细则》第6条首次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56]首次纳入了法律的保护范畴。1994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首次发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次修订发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1年10月27日我国在第二次修订的《商标法》第3条中明确规定了证明商标的保护并对其加以界定。2002年8月3日我国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了申请保护。

证明商标的细则。2004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二次修订发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这为我国环境标志的注册、环境标志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管理提供了较为全面的法律依据。所以,环境标志的商标保护首先可以直接援引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2013年8月30日第三次修订依然保持了该条的规定。

《商标法》(2013年)第43条规定了商标许可合同,使用注册商标的人要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注册人要监督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这为环境标志许可使用提供了法律依据。申请使用环境标志的企业,应按照《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中的程序提出申请,经认证合格后,须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鉴定环境标志使用合同。为使环境标志使用合同的实施具有可操作性,我国制定了“环境标志使用合同书”,该合同属格式合同,该合同的甲方为中国环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乙方需使用环境标志的单位,该合同书对乙方如何使用环境标志、合同期限及甲方对乙方的认证监督等作了规定。最值注意的是,生产经营者只能在经认证合格的产品上使用环境标志,不得在自己生产的其他未经许可的产品上使用。

在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方面,《商标法》第57条列举了侵权行为,即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法》第60、61条规定了对侵权行为的制裁,有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和罚款,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规定,无疑对我国环境标志的保护起到重要作用。

其二,环境标志的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也不得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该法其他部分界定了假冒注册商标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和虚假广告,规定了监督检查制度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等。环境标志属于认证标志,不正当竞争法为环境标志的保护提供了法律根据。

为更好地保护环境标志,商标局应会同环境标志主管机构制定专门规范环境标志使用和管理的制度,以更好地发挥环境标志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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