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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2018年8月1日起,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优化方案

【事项名称】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业务描述】

纳税人在初次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办理材料】

续表

【办理地点】

1.现场办理:各县(市、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查阅办税地图)。

2.网上办理:陕西省电子税务局。

【办理流程】

1.现场办理:各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综合业务窗口(具体地址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查阅办税地图—在浏览器中搜索【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点击【办税地图】—点击【榆林】—点击【具体税务机关】)。

2.电子税务局办理:进入陕西省电子税务局网站后输入纳税识别号、密码和验证码点击【登录】—点击【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进入【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界面】,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填写(注:标黄栏次为必填项。点击页面上方的“保存”按钮,可保存填写的信息。下次进入该页面自动带出已保存的信息。点击页面上方的“重置”按钮,将清空已填写数据,需谨慎操作)—点击“附送资料”可查看并上传所需的附送资料,其中显示“必报”的必须上传,“条件报送”的可自行选择是否上传—信息填写无误后,点击【下一步】,出现【涉税事项受理回执单】—提交申请单后可在【事项进度管理模块】,查询所申请事项的进度(注:待税务人员审核通过后,办理状态显示完成,文书申请办结,纳税人可在该模块查签通知书)。

【办理时限】

自2019年12月1日起,对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工作日。(www.xing528.com)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0万元以下)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办理该事项的纳税人,需事先办理发票票种核定事项。

6.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中规定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

自2018年8月1日起,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7.该事项办结后,纳税人还需办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初始发行或变更发行。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9.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0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政策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23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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