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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填报定期定额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事项名称】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

【事项描述】

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填报定期定额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1.现场办理:各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查阅办税地图)。

2.网上办理:陕西省电子税务局。

3.此事项可同城办理。

【办理流程】

1.现场办理:

(1)各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综合业务窗口(具体地址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查阅办税地图—在浏览器中搜索【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点击【办税地图】—点击【榆林】—点击【具体税务机关】)。

(2)网上办理: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电子税务局】—选择【企业账号登录】—点击【我要办税】—点击【税费申报及缴纳】—进入【申报清册】界面点击【按期应申报】—点击【定期定额申报表】—点击【填写申报表】进入表单界面(若纳税人近期有税费种认定、纳税人资格、备案等发生变动,页面展现清册与实际所需不符的,击页面的蓝色字体【重置申报清册】,重新生成应申报清册)。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写,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申报】按钮,进行申报。(注:报表右上角有【重置】按钮,若表单数据带出不对,可进行重置。)申报成功后,系统回执页提示申报成功,如果产生税款,可直接点击【缴款】按键进入缴款功能模块,核对应缴税费数额,再点击【提交】。【定期定额纳税申报表】同一属期不允许重复申报,申报完成后关闭申报回执界面,清册界面显示【更正和作废】,在未缴款的情况下可以更正或作废,重新进行申报。

【办理时限】(www.xing528.com)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定期定额户出现不适用简易申报、因未签署三方协议不能简易申报、简易申报失败后由纳税人自行申报、未达起征点双定户达到起征点后申报、超定额申报等情形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6.定期定额户应当自行申报经营情况,对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税务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第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定额。

7.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的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8.对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其按照定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

9.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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