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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注销可即时办理,快速高效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办理结束后,制作清税证明或注销税务事项通知书,发放给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税务注销可即时办理,快速高效

【事项名称】

税务注销即时办理

【事项描述】

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税务机关提供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1.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

2.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1)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3)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4)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5)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1.现场办理:各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查阅办税地图)。

2.网上办理:陕西省电子税务局。

【办理流程】

1.现场办理:各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综合业务窗口(具体地址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查阅办税地图—在浏览器中搜索【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点击【办税地图】—点击【榆林】—点击【具体税务机关】)。

2.网上办理:参照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www.xing528.com)

2.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

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务模式。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符合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

3.办理结束后,制作清税证明或注销税务事项通知书,发放给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发票领用簿等资料。

6.对适用税务注销即办流程的纳税人,资料不齐的,税务机关可在纳税人做出承诺后,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7.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注销前,应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其中:

(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纳税人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申报办理税务注销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3)出口企业应在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申报办理税务注销。

8.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申报纳税手续。

9.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注销,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自动终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章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第二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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