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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区公职人员效忠宣誓制度的优化与完善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应该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本地立法的手段,逐步扩大公职人员进行特别行政区效忠和国家效忠的就职宣誓主体范围,直至最后通过澳门基本法的修改,要求全体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职人员在就职时均应进行效忠宣誓。

澳门特区公职人员效忠宣誓制度的优化与完善

就效忠义务的实质意义而言,拥护澳门基本法,就是尊重中国宪法;效忠澳门特别行政区,也就是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根本利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利益,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因此,效忠澳门特别行政区义务与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11月7日在对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作出解释时明确规定,“第一百零四条所规定的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香港特别行政区所作的承诺”,同理,澳门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条所规定的宣誓,也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澳门特别行政区所作的承诺,也就是说,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具有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对国家双重效忠承诺的意义。而澳门基本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双重宣誓效忠,则起到进一步强化对国家效忠承诺的意义。

从根本上讲,澳门特别行政区全体公职人员的国家效忠义务是一样的,每一位公职人员效忠国家,对特别行政区宪制和国家宪制都具有十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因此,应该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本地立法的手段,逐步扩大公职人员进行特别行政区效忠和国家效忠的就职宣誓主体范围,直至最后通过澳门基本法的修改,要求全体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职人员在就职时均应进行效忠宣誓。

需要注意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目前尚未对澳门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条进行解释,该条所及就职宣誓的双重效忠承诺依然是学理解释而非立法解释;同时,澳门基本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客观上形成了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两种宣誓程序,可能导致一些人对这两种就职宣誓作过度区别化的理解。因此,为了进一步强化特别行政区全体公职人员的一体化的国家效忠义务,有必要在扩大特别行政区公职人员就职效忠宣誓主体范围的基础上,通过澳门基本法的修改将公职人员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效忠宣誓与对国家的效忠宣誓完全结合和统一起来,在澳门基本法层面明确特别行政区全体公职人员的国家效忠就职宣誓要求。(www.xing528.com)

总之,澳门特别行政区全体公职人员肩负拥护、遵守宪法和澳门基本法,恪尽职守、依法履职的宪制责任,他们既有效忠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义务,也有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义务,从根本上讲,国家效忠是首要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职人员实际承担实施“一国两制”和澳门基本法的任务和使命,公职人员对国家的忠诚程度,直接关系到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的职权运行,影响到“一国两制”方针的实施效果。

【注释】

[1]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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