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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助推大湾区建设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是在司法协助方面,应当适时扩大司法承认和执行的范围,拓展司法协助的深度。如此就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司法壁垒,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为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为建成世界一流乃至顶级湾区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这也表明了第一巡回法庭设立时已经考虑到了涉外因素,所以,可以在适当的时候明确巡回法庭在办理大湾区涉港澳的案件方面的职能。

以法治助推大湾区建设

第一是要坚持并充分发挥“一国”的作用。要解决三地在法治传统、司法制度、法治理念等方面的差异所造成的问题,就应当充分发挥“一国”的作用。当然这种方式也存在难以及时应对新问题、新情况的弊端,并且中央政府的立法往往也难以照顾到粤港澳这一特定地域的实践特点。更多的还是要在既有的实践做法的基础上加以完善,粤港澳既有的沟通协商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三地出现的跨境问题。三地同是中央政府领导下的地方政府,可以考虑由三地适时签署有关合作协议,并在各地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及时、妥善地处理相关问题。

第二是在司法协助方面,应当适时扩大司法承认和执行的范围,拓展司法协助的深度。如上所述,目前内地和港澳地区的司法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主要限于民商事领域,并且领域有限,而在刑事司法领域尚无相应的规则。由于广州和深圳的法治水平较之于其他的湾区城市更高,我们或许可以在更小范围的香港、澳门、广州以及深圳开展试点,四地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而在协助的层次上逐步深入,从送达到取证再到承认和执行。案件范围逐步扩大,不仅限于民商事仲裁案件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事案件,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在整个大湾区承认和执行所有的民商事案件。如此就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司法壁垒,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为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为建成世界一流乃至顶级湾区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第三是应当提供有竞争力的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在现代国际社会,具有竞争力的争议解决制度,尤其是司法制度,是维护经济发展、彰显本国综合国力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在具备专业化的司法机构和一定优势的制度后,晚近有不少国家着力于对本国司法制度的宣传,着力于打造国际争议解决中心。”所以,构筑新的符合实践需求的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一方面可以提升我国的竞争力和综合实力,如在商事纠纷解决中,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国际商会仲裁院(ICC)、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等均享有较高的声誉,是仲裁机构所在国软实力的象征;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大湾区通过ADR的形式来解决部分通过司法机关难以解决的争端。因此,可以在大湾区由内地和港澳合作设立民商事争议解决中心,以民商事仲裁为例,仲裁可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仲裁与否、仲裁机构的选择、仲裁规则的选择、案件审理形式等方面均具有相当大的灵活性,符合经济自由的理念,并且《纽约公约》在香港和澳门两个地区均适用。[2]通过仲裁的方式可以充分发挥三大法系的优势,提供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要求的争议解决方式。在法院审理方面,在保证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创新审判形式,有选择地借鉴国际通行的做法。而近几年开始设立的巡回法庭理应在大湾区的法治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新闻发布会的报道,第一巡回法庭之所以设立在深圳,原因在于“广东经济发展快、临近港澳、案件类型多。另外,之所以选择深圳,还有一个重大的原因是深圳是最早设立的特区,是改革的前沿、对外开放的窗口,在深圳设立巡回法庭更有利于探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更利于探索法院的发展模式。我们关于巡回法庭的定位是未来法院发展的试验田、探路者,同时也是展现我们中国司法良好形象的窗口。”这也表明了第一巡回法庭设立时已经考虑到了涉外因素,所以,可以在适当的时候明确巡回法庭在办理大湾区涉港澳的案件方面的职能。

第四是在关税方面逐步降低乃至取消,实现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前面已经提到港澳与内地是不同的关税区,是独立的关税体,如果资源、资本、人力等生产要素不能自由流动,面临高额的关税,将难以整合优势资源,经济一体化也就无法实现。而要在市场互通、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等方面有突破就应当使三地在关税方面有突破,在必要的时候签订关税协议,逐步降低乃至取消关税,营造公平、合理的税收环境。

最后是培养符合大湾区发展需求的法律人才。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面临的法律问题乃至政治问题(政治问题法律化)终究要靠专业的人才去解决,而人才必须依靠教育。通过大湾区内法律人才的联合培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上述问题。具体而言可以由粤港澳联合培养法律人才,综合三地法学教育的特色,取长补短,在课程上三地的法律均应在课程中占相应的比例。并且在语言方面对学生要严格要求,开设中文、英文以及葡萄牙文的相关课程,作为必修课程。在师资配备方面,可以探索由不同地区的专业课教师轮流授课的制度,而在研究生阶段可以试行由不同地区的教师担任双导师的制度,从而在师资力量方面能够保障人才培养的质量。(www.xing528.com)

【注释】

[1]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2]中国政府1997年7月1日恢复对香港的主权后,立即按照中国加入《纽约公约》之初所作的声明,将《纽约公约》的领土适用范围延伸至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2005年7月19日,中国宣布,按照中国加入《纽约公约》之初所作的声明,《纽约公约》适用于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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