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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法律立法和判例对国际私法的影响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国内立法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最早,也是最主要的国内渊源之一。这主要包括赋予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冲突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二)国内判例判例,是指法院的具体案件判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成为以后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大陆法系国家为成文法的国家,早先一般不承认判例为法律的渊源,以后也将判例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内法律立法和判例对国际私法的影响

(一)国内立法

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最早,也是最主要的国内渊源之一。这主要包括赋予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冲突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1.规定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

最早以国内立法形式规定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该法典第11条赋予外国人在法国享有与法国人同样的民事权利,但以互惠为条件。以后,各国一般都会在国内立法中规定外国人民商事权利与义务,但立法体例有所不同:一是通过专门立法予以系统规定,如1969年罗马尼亚颁布的《外国人在罗马尼亚的权利地位法》;二是散见在一些单行法规中,如在宪法、民法、商法以及其他单行法规中加以规定。如我国《宪法》第1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他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此外,规定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还体现在《民法通则》、《对外贸易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中。

2.冲突规范

最早以国内立法方式规定冲突规范的当属公元651年中国唐朝颁布的《永徽律》,而西方最早的冲突规范的国内立法是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以后,又有1794年的《普鲁士一般法典》。[36]但具有重大影响的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

目前有关冲突规范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种:(1)在民法典不同篇章中分别规定相关冲突规范。《法国民法典》第3、11、47、48、170、999、1000、2123、2128条等条款均规定了冲突规范。比利时也采用此法。(2)在民法典中列入专章或专篇比较系统地规定冲突规范。前苏联1961年颁布的《民事立法纲要》第八章、1968年颁布的《婚姻和家庭立法纲要》第五章,以及保加利亚《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等以专章形式规定了法律适用问题。(3)以专门法典或单行法规系统规定冲突规范。最早以这种方式制定冲突规范的是德国。1896年德国颁布了《民法施行法》,该法至1986年8月底一直有效。1986年9月1日起德国实施的《联邦德国关于改革国际私法的立法》对《民法施行法》进行了重大修改。日本于1898年颁布《日本法例》,并于1942年、1947年和1964年进行了修改,目前仍然有效。德国法系在立法形式上均采用专门法典或单行法形式规定冲突规范。(4)在不同的单行法规中规定冲突规范。如英国即以该模式制定冲突规范。

我国国内立法对冲突规范的立法模式为“混合”模式,将专章或专编方式与在不同的单行法规中规定冲突规范的散见方式结合运用。如《民法通则》第八章、《票据法》第五章、《民法典(草案)》第九编的专章式,《海商法》、《民用航空法》、《合同法》、《继承法》等单行法规的散见式。(www.xing528.com)

3.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各国采用的立法方式也不相同:(1)在民法典中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如1984年的《秘鲁民法典》;(2)在民事诉讼法或仲裁法中专章或专编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仲裁法》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3)制定专门的国际私法典,将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以及国际私法的其他规范结合在一起,例如捷克、土耳其、巴西、委内瑞拉等。

(二)国内判例

判例,是指法院的具体案件判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成为以后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普通法系国家为判例法国家,判例就是其法律的主要渊源。大陆法系国家为成文法的国家,早先一般不承认判例为法律的渊源,以后也将判例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在我国,一般不将判例作为法的渊源,当然也不将其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但根据“一国两制”的方针,在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法院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审判案件,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司法判例可作参考。由于我们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经常要同判例法国家打交道,为了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我国的国家利益,对有关国家的国际私法判例进行研究是非常必要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刊载的国际私法案例是了解中国的国际私法实践的一个重要途径。

(三)司法解释

在中国,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就司法实践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做的解释。[37]在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因而,“在中国,大量的司法解释的存在表明,要了解和掌握中国的国际私法,必须了解和掌握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否则,就不可能知道中国国际私法的全貌”[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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