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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组织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和概念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国家或政府之间为了实现特定的目的或任务,根据共同缔结的条约而设立并取得国际法人格,在国际范围内从事活动的常设性组织实体。国际组织由于履行其职能或自身生存的需要,不可避免地会与其他国际组织、国家或个人进行民商事交往,因此也可以成为国际私法的主体。故这些组织不具有国际法人的特殊民事地位,其国际私法主体地位同一般的法人。

国际组织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和概念

国际组织是指由若干国家或政府之间为了实现特定的目的或任务,根据共同缔结的条约而设立并取得国际法人格,在国际范围内从事活动的常设性组织实体。它是国际经济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当代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际组织由于履行其职能或自身生存的需要,不可避免地会与其他国际组织、国家或个人进行民商事交往,因此也可以成为国际私法的主体。特别是一些综合性的国际组织为实现其宗旨几乎要进行除军事以外的一切活动,从而形成特别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对此,1946年《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和1947年《联合国各专门机构特权及豁免公约》确定了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法律人格,规定它们有“缔结契约”、“取得并处置动产和不动产”、“从事法律诉讼”的法律行为能力。[32]但应注意,国际组织如要在非成员国进行民商事活动,则法律人格和法律能力必须得到非成员国的承认。因为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对非成员国无拘束力。

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私法的主体主要有以下特点:(1)国际组织以自身的名义参与国际私法关系。它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名副其实的“国际法人”,不隶属于任何国家管辖。虽然它是由各个成员国组成,却又与之独立开来,以自身名义进行活动,以自身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而不牵涉到其成员,其成员对国际组织的债务不负连带责任。(2)国际组织所参与的民商事活动是执行其职能和实现其宗旨所必需的,即它所从事的民商事活动一般应与其职能和宗旨有关。如《联合国宪章》第104条规定:“本组织于每一会员国领土内,应享受于执行其职务及达成其宗旨所必需之法律行为能力。”(3)国际组织的职能和活动范围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条约和组织章程来确定。与其他国际私法主体不同,国际组织是由成员国为实现特定目的而创立的国际性组织实体,其主体资格不是产生于国际组织本身,也不是产生于国内立法,而是产生于多国通过协商制定的法律文件,如条约、章程、盟约、宪章、规约或协定等;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严格根据该法律文件确定,超出前述法律文件规定范围所从事的行为无效。(4)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参与国际私法关系时享有一定的特权与豁免。(www.xing528.com)

应当注意上述几个特点不得适用于一些由私人或民间社团所设立的具有国际性的组织,因为这些组织不是国际协议的产物,不能由他们制定的章程自行成为“国际法人”,而是要根据该组织所在国法律登记成为所在国的国内法人[33],如国际商会就是这类组织,其总部在巴黎,是具有法国国籍的法人。故这些组织不具有国际法人的特殊民事地位,其国际私法主体地位同一般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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