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著作权法对不同国家的法律差异

著作权法对不同国家的法律差异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著作权,在大陆法系又称作者权,在英美法系又称版权。在美国,未固定下来的口述作品仅视为表演,只能受到州一级的法律保护,联邦著作权法不予保护。如《德国著作权法》规定普通作品的有效期为著作权人死亡后70年,意大利法律规定唱片制作者权有效期为30年,《法国著作权法》规定音乐作品的有效期为作者死亡后70年。

著作权法对不同国家的法律差异

著作权,在大陆法系又称作者权,在英美法系又称版权。我国正式的法律文件中采用著作权这一称谓。著作权、作者权、版权这三种称谓从源流上考证显示了不同时期、不同国家、不同法系对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差异。在我国目前的学术语境中,版权与著作权可以通用,本书亦采用这种语境。

著作权是基于作者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所创作的作品,由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各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主要在以下方面存在区别:

(一)著作权主体的不同

著作权的主体是指作者及作者以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人。各国均认为,作者是第一著作权人,但作者的基本含义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理解,大致可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类。在大陆法系国家,作者只能是自然人。因作者的创作行为所产生的著作权是一种天赋人权,与作者的人身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是人的生命的延续。俄罗斯法律规定:“作者是以其创造性劳动创作出作品的自然人。”在英美法系国家,作者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如《英国著作权法》第9条对作者的规定为:“本编中的作者系指创作人。该人应当是:(1)在录音或影片的情况下,对录音或影片制作之必要安排承担责任的人;(2)关系到广播时,制作广播的人,或者在以接收并即时传输方式转播其他广播的情况下其他广播的制作人;(3)关系到电缆节目时,提供收入该节目之电缆节目服务的人;(4)关系到版权之版面安排时,出版人。”

(二)著作权客体的不同

各国对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实质要求与形式要求均有不同。

在作品的实质要件上,各国都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但独创性的标准有所不同,体现在具体的作品上,有电话簿、电视节目预告表、电视节目形式等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分歧。如英国在1991年BBC电台与Magit之间发生关于电视节目预告表的纠纷时,就判定该预告表具有独创性,受著作权法保护,而这一判决受到大陆法系的批评,中国在1993年类似案例中,就否定了该类预告表的独创性。(www.xing528.com)

在作品的形式要件上,大陆法系一般最大限度地保护作者的创作,不将作品的固定化作为保护的前提条件。如《德国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把讲演作为保护客体。而英美法系国家强调著作权人的经济效益,作品能够固定在载体上是受保护的前提。英国1988年著作权法第3条第2款规定:“在以书写或其他方式记录下来之前,任何文学、戏剧、音乐作品都不享有版权。”在美国,未固定下来的口述作品仅视为表演,只能受到州一级的法律保护,联邦著作权法不予保护。

(三)著作权取得的方式不同

在《伯尔尼公约》生效之前,世界各国对著作权的产生分为有手续原则与无手续原则。实行有手续原则的国家中,较为典型的为拉美国家和少数非洲国家。如《萨尔多瓦著作权法》第77条规定:在侵权诉讼中,法院将根据有关作品是否登记的事实作为确定有关人是否享有著作权的首要证据或惟一证据。美国和黎巴嫩也有类似的规定。

《伯尔尼公约》生效后,绝大多数采取有手续原则的国家都转向了无手续原则,即著作权自创造完成即自动生效,无须登记。但美国虽放弃了将登记作为著作权取得的必备要件的规定,仍采取鼓励登记的措施,规定对于以美国为起源国的作品,登记是提起诉讼的前提;其他的作品,鼓励作者自愿登记,因为依照美国法律,在作品已登记的情形下,侵权者无法以“非故意侵权”为由请求减轻责任。

(四)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不同

由于《伯尔尼公约》的广泛影响,目前世界各国一般将著作权的有效期定为50年。但也有一些例外。如《德国著作权法》规定普通作品的有效期为著作权人死亡后70年,意大利法律规定唱片制作者权有效期为30年,《法国著作权法》规定音乐作品的有效期为作者死亡后70年。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