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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中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方式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就年龄来说,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收养人必须大于被收养人,但对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年龄差距的限制不同。所谓收养的形式要件,是指收养必须遵守一定的法定程序。可见,我国收养的成立无须经过法院的认可。收养的效力涉及养子女与养父母关系的法律效力和养子女与生父母关系的法律效力。收养可因收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

收养中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方式

收养的成立需要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收养的实质要件包括收养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年龄、身份、意思表示等内容。就年龄来说,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收养人必须大于被收养人,但对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年龄差距的限制不同。法国规定收养人应在30岁以上,须大于被收养人15岁;英国规定收养人须在25岁以上,须大于养子女21岁;德国要求收养人必须是成年人,没有具体规定年龄的差距,只是规定要有“合理的差距”;我国1998年修改的《收养法》第4条、第6条、第7条、第9条规定,收养人应年满30周岁,被收养人一般应在14周岁以下,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前面条件的限制。所谓收养的形式要件,是指收养必须遵守一定的法定程序。对此,各国规定的繁简不一。如1998年《德国民法典》第1768条规定:“收养成年人,经收养人和拟被收养人申请,由监护法院予以宣告。”1991年《日本民法典》第798条规定:“把未成年人收养为子女,应经家庭法院的许可。但是把自己或配偶的直系卑亲属收养为子女时,不在此限。”我国《收养法》第21条则要求收养人和送养人必须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到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可见,我国收养的成立无须经过法院的认可。

收养的效力涉及养子女与养父母关系的法律效力和养子女与生父母关系的法律效力。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与生父母的关系问题,有的国家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不因收养而终止,如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第300条规定:“被收养人保留他在原来家庭中享有的一切权利,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不在此限。收养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家庭之间、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亲属之间不产生任何法律关系,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不在此限。”而有的国家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因收养而终止,如我国《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www.xing528.com)

收养可因收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大多数国家规定,收养关系既可以以协议方式解除,又可以经法院判决而解除。如我国《收养法》第26~29条规定,收养关系可以解除,一般可以依双方的协议解除,也可应当事人一方的要求,由人民法院判决解除。1991年《日本民法典》第811条规定了协议终止方式,第814条规定了裁判终止方式。但也有些国家规定收养关系只能依判决方式解除。如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第309条规定:“收养自解除收养关系的终审判决作出之日起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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