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监护制度中的法律冲突及国别比较

监护制度中的法律冲突及国别比较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世界各国均已接受了监护制度,尽管其基本法律制度相似,但在具体的规定上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可以选取几方面来比较。可见,日本的监护对象包括未成年人和禁治产人,意大利的法律与其规定相似。

监护制度中的法律冲突及国别比较

目前世界各国均已接受了监护制度,尽管其基本法律制度相似,但在具体的规定上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可以选取几方面来比较。

(1)关于监护的对象。1991年《日本民法典》第838条规定:“监护对下列各项情形开始:(1)对未成年人无行使亲权者或者行使亲权人无管理权时;(2)有禁治产宣告时。”可见,日本的监护对象包括未成年人和禁治产人,意大利的法律与其规定相似。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第343条:“在父母死亡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能行使亲权的情况下,应当在未成年人主要事务或者主要利益所在地的初审法院法官处为未成年人设立监护。”第424条规定:“有关未成年人监护的规定准用于禁治产人的监护……”但是1998《德国民法典》规定监护的对象仅为未成年人,该法第1773条规定:“未成年人在未处于父母照顾权之下或父母既无权在涉及人身的事务上也无权在涉及财产的事务上代理该未成年人的情形,得有一名监护人。未成年人在其家庭户籍无法查明的情形,也得有一名监护人。”该法第1896条规定,对类似于禁治产人设立的是照管人,而非监护人。

(2)关于监护人的人数。日本规定为一人,而德国和意大利规定通常为一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为两人或数人,当然具体的规定还有一些差别。1991年《日本民法典》第843条规定:“监护人应为一人。”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第1775条规定:“即使在为数名兄弟姐妹设立监护的情况下,也只需要任命一名监护人,根据特殊情况需要任命数名监护人的情况不在此限。如果处在同一监护权下的数名未成年人利益发生冲突,则由负责监护事务的法官为这些未成年人任命一名特别保佐人。”1998年《德国民法典》347条规定:“监护法院可以将一对夫妻共同任命为监护人。除此以外,如果不存在需要任命数名监护人的特殊理由,监护法院应当为一名被监护人——如果有数名兄弟姐妹需要监护则为所有被监护人——只任命一名监护人。”(www.xing528.com)

(3)关于监护人的资格。1991年《日本民法典》第846条规定:“下列人不得为监护人:未成年人;禁治产人及准禁治产人;被家庭法院免除的法定代理人和保护人;破产人;对被监护人监护人提起诉讼或曾经提起诉讼的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血亲;去向不明的人。”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第350条规定下列人不得为监护人:对自己的财产不享有完全的管理权的人;被最后行使亲权的父亲或母亲规定不得担任监护职务的人;诉讼结果可能损害未成年人的现有状况或者给未成年人造成明显财产损失的人本人或者其尊亲属、卑亲属或配偶与未成年人进行诉讼或者将要进行诉讼的人;可能受到丧失亲权处罚的人或者已经丧失亲权的人,或者曾被撤销监护权的人;尚未被破产登记注销的破产人。1998年《德国民法典》第1780~1782条分别规定下列人不得为监护人:无行为能力人不得被任命为监护人;未成年人及已任命照管人对其予以照管的人不应当被任命为监护人;因被监护人父母的命令而被排除承担监护职责的人,不应当被任命为监护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