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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际法律冲突的概念、特点及优化方法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国内各州之间、加拿大国内各省之间的法律冲突,都是区际法律冲突。因此,只有一国内部不同地区之间的民商事法律适用冲突才是区际法律冲突。联邦制国家一般通过宪法对产生区际法律冲突的范围也就是各法域拥有自主立法权限的范围作出规定。

区际法律冲突的概念、特点及优化方法

(一)区际法律冲突的概念

所谓区际法律冲突,就是在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或者说是一个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区际法律冲突是多法域国家的产物。

对于区际法律冲突,各国学者们在学术著作中根据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不同情况,有不同的表述。主要有interregional conflict of laws(区际法律冲突)、internal conflict of laws(国内法律冲突)、inter-provincial conflict of laws(省际法律冲突)、inter-cantonal conflict of laws(州际法律冲突,专指瑞士各州之间的法律冲突)、inter-state conflict of laws(州际法律冲突,主要指美国和澳大利亚各州之间的法律冲突)、inter-republican conflict of laws(共和国之间的法律冲突,如苏联和南斯拉夫联邦内各共和国之间)等。

(二)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

1.区际法律冲突是在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发生的法律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只可能发生在一国领土范围之内。一个国家内某一法域与另一个国家内某一法域之间或者一个国家内的某一法域与另一个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就不是区际法律冲突。美国国内各州之间、加拿大国内各省之间的法律冲突,都是区际法律冲突。而美国的纽约州和英国英格兰之间的法律冲突,中国的法律与日本法律之间的法律冲突,法国的法律与加拿大魁北克省的法律之间的法律冲突则为国际法律冲突。

2.区际法律冲突是在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内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这种冲突具有属地性。15世纪,当时的德意志接受罗马法作为一般法律制度,用于解决同一问题的当地习惯法(local customary law)与罗马法发生了冲突。对于这种在同一地区几种相对立的法律谁优先的问题,当时德意志的法院法官确定了优先适用当地德国法的国内准据法原则。这种同一地方的不同法律之间的冲突,不是区际法律冲突。因为它们不是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

3.区际法律冲突是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不同地区之间的民商事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对于这一点,学者们颇有分歧。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者认为,区际法律冲突与国际法律冲突一样,包括法律选择冲突(主要是民商事法律方面的冲突)、管辖权冲突以及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的冲突。法国的学者则认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也属区际法律冲突,因为在有些实行联邦制的多法域国家内,公民除共有联邦国家国籍外,还具有所属成员国的国籍。还有些学者(如萨瑟)则认为区际法律冲突不仅仅是民商事法律的冲突,还包括刑事诉讼法政治行政法刑法以及财政法的法律规则之间的冲突。在这些领域中,由于世界各国(包括复合法域国家的各法域)历来从严格的属地主义出发,基本上不承认外国法(或外域法)在本国(或本法域)的域外效力。而在民商法领域,由于各国(或各法域)承认外国(或外法域)的法律的域外效力,从而导致产生内外国法(或内外域法)适用的法律冲突问题。因此,只有一国内部不同地区之间的民商事法律适用冲突才是区际法律冲突。

4.区际法律冲突是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横向冲突(horizontal conflict)

在多法域国家内,各法域都是平等的。各区域法律制度也是平等的,各区域法律制度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是一种横向的冲突。一国内的纵向法律冲突(vertical conflict),如中央法律与地方法律之间的冲突,特别是联邦国家内联邦法律与各州(或各成员国、各省)法律之间的冲突,则不是区际法律冲突。(www.xing528.com)

(三)区际法律冲突的分类

1.各国学者的分类

各国学者将区际法律冲突分为:(1)英国国际私法学者康恩·弗劳德将国内法律冲突分为三类,分别是联邦制国家内的州际或省际法律冲突;单一制国家内的地方间的法律冲突;从同一主权单位内不同团体共存中产生的区际法律冲突。(2)匈牙利国际私法学者萨瑟将区际法律冲突分为六类,分别是:政合国与君合国内的区际法律冲突;联邦制国家内的法律冲突;省际法律冲突;地方间的法律冲突;兼并区际法律冲突;殖民地间的法律冲突。(3)意大利国际私法学者维塔对区际法律冲突分为三类,分别是联邦制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具有复合法律制度的单一制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暂时由复合法律制度支配的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

2.以国家结构形式为标准分类

以国家结构形式为标准将区际法律冲突分为:(1)单一制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例如英国、西班牙、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2)联邦制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瑞士等国国内的区际法律冲突。

联邦制国家一般通过宪法对产生区际法律冲突的范围也就是各法域拥有自主立法权限的范围作出规定。而单一制国家对这一问题有的是通过法律加以规定,如西班牙;有的则根据习惯决定,如英国。

3.以社会制度为标准分类

以社会制度为标准将区际法律冲突分为:(1)具有相同社会制度的各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除中国之外的各复合法域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都是社会制度相同的各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2)具有不同社会制度的各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如中国内地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实行的都是资本主义制度

4.以法系为标准分类

以法系为标准将区际法律冲突分为:(1)同一法系的不同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如英国的英格兰、苏格兰和北爱尔兰。(2)不同法系的不同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如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和纽约州、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是美国1803年从法国购买的,因此,该州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基本保持了法国的传统,属于大陆法系,而美国其他州的法律制度则主要属于英美法系。与同一法系的区际法律冲突相比,不同法系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更为复杂,处理难度也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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