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的范围广泛,短期内通过统一实体法解决冲突的可能性较小。根据《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和《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以及两个基本法,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其权利甚至大大超过在联邦制国家内其成员所享有的权利。由于中国内地的法律同这些地区的法律差别极大,因此,区际法律冲突的范围可能同国际法律冲突的范围一样广泛;而且,由于各法域都有独立的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要实现全国法制统一也将是一个长期而艰难的过程。
(2)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是一种特殊的单一制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尽管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但特别行政区仍然是在中央政府领导之下的地方行政区域,从行政上讲,它同中央政府的关系实质上仍是中央同地方的关系。
(3)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是基本社会制度不同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亦即社会主义法律与资本主义法律这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之间的冲突。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实行的都是资本主义制度,其法律也都是资本主义性质的法律。中国内地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其法律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这种区际法律冲突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区际法律冲突都是社会制度相同的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
(4)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是不同法系法律之间的冲突。中国的不同法域中,既有同属一个法系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如台湾和澳门的法律制度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这两个地区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是同属一个法系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同时,又有分属不同法系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如属普通法系的香港法律与属大陆法系的台湾和澳门法律之间的冲突。(www.xing528.com)
(5)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有时还表现为各地区的本地法和其他地区适用的国际条约之间以及各地区适用的国际条约相互之间的冲突。根据《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附件一第十一节和《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附件一第八节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分别以“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的名义,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科技、体育等领域单独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并签订和履行有关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国际协定,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据情况和香港或澳门的需要,在征询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决定是否适用于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参加,但已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的国际协定仍可继续适用。这就可能导致有一些国际协定适用于其中某一地区而不适用于其他地区,使各地区的本地法同其他地区适用的国际协定之间以及各地区适用的不同国际协定之间的冲突。这也是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一种特殊现象。
(6)中国各法域在立法权和司法权方面,无中央立法权和司法权与各法域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划分。根据基本法,香港和澳门具有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各法域完全可以自行决定本区域的民商事法律,并且各法域都有自己的终审法院,而在各法域之上并无最高司法机关加以协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