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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保全探析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这表明我国法院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只能依申请而实施财产保全措施。诉讼保全的申请一般由有关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诉法院提出。当事人对诉讼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申请法院复议一次。预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保全探析

(一)诉讼保全的概念和特征

诉讼保全是指为及时有效地保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在诉讼开始前或做出判决前,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主动依职权对有关当事人的财产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特别是那些涉及贸易、运输和海事纠纷的案件,不但案情复杂、争议金额大,而且诉讼周期往往较长。因此,为了确保法院日后做出的判决能得到执行,各国的民事诉讼法律都规定了诉讼保全制度,并将其适用于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内外国当事人。

诉讼保全制度最早规定在180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和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中,现在各国都把诉讼保全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部分而加以专门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6条、第251~256条是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

诉讼保全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诉讼保全是一种强制措施,它是应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由法院采取的。第二,诉讼保全是一项紧急措施,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三,诉讼保全是一项临时措施,并不是法院对案件的最终判决,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不意味着申请人一定胜诉而被申请人一定败诉。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20]

(二)诉讼保全的申请和条件[21]

根据各国有关民事诉讼立法的规定,诉讼保全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申请,由有关法院裁定实施,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直接决定予以实施。《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515条规定:“除法定的假执行外,在法官认为必要或在案件性质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法官自动的命令凡非法律禁止的假执行。”1952年颁布的《蒙古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典》第46条规定,只有原告才可以请求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法院并不主动采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1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只能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或起诉前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由人民法院裁定实施。这表明我国法院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只能依申请而实施财产保全措施。

诉讼保全的申请一般由有关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应在申请书上简单写明案件的有关情况,并详细说明日后难以或无法强制执行法院判决的理由。受诉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对情况紧急的,应立即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如认为不符合诉讼保全条件的,即裁定驳回其申请;如认为符合条件的,则应做出采取诉讼保全的裁定并立即实施。当事人对诉讼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申请法院复议一次。(www.xing528.com)

各国对诉讼保全都规定有相应的条件,它是法院裁定是否实施诉讼保全的依据。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917条规定,如果对物不实行假扣押,判决即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时,始得实施对物的假扣押;判决须在外国执行时,即为有充足的假扣押理由(德国将诉讼保全称为假扣押、假处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至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做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三)诉讼保全的范围及方法

关于诉讼保全的范围和方法,世界各国的诉讼立法的规定各不相同。《匈牙利民事诉讼法典》规定,诉讼保全分为货币请求的保全和对特定财产的请求的保全;《蒙古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典》第46条第2款规定,诉讼保全是通过做出查封属于被告人所有的财产或者现金的裁定来进行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的范围只限于诉讼请求范围内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扣押的物品,不宜长期保存的,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变卖,另存价款。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两种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况:一种是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另一种是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提起诉讼。预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对财产保全申请人权利的限制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三方面的限制:(1)财产保全申请必须在具有前述《民事诉讼法》第92条和第93条规定的条件时才能提出;(2)《民事诉讼法》第251条规定,人民法院要求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而当事人未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其申请;(3)《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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