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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民事证据保全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诉前证据保全发生在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的保全申请以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证据保全的条件的,作出准予证据保全的裁定书,认为不符合证据保全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拒绝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将驳回证据保全申请或解除证据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学:民事证据保全

(一)民事诉讼证据保全的概念

民事诉讼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采取一定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的调查取证措施。证据保全是防止证据灭失或失去取得机会的有效措施,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程序保障。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说,证据保全是一种特殊的调查取证的方法。证据保全制度的存在,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及时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二)民事诉讼证据保全的种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证据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保全在民事诉讼中有诉讼证据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两种形式。诉讼证据保全,是指在诉讼进行中,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采取的固定和保护证据的制度;诉前证据保全,是指在起诉之前,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提取、保存或者封存的制度。

诉讼证据保全与诉前证据保全的区别在于:

1.发生的时间不同。诉讼证据保全发生在案件受理后到判决生效前这一段时间。诉前证据保全发生在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

2.提起保全的主体不同。诉讼证据保全一般由当事人提起,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诉前证据保全由于尚未进入诉讼程序,因此,只能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以及其他有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机关提出申请。

(三)民事诉讼证据保全的程序与方法(www.xing528.com)

1.申请。当事人在起诉前以及诉讼过程中都可以向人民法院以及其他有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机关提出证据保全的书面申请。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1条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申请书应当载明需要保全的证据的基本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以及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等内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也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2.管辖。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在诉前或仲裁前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3.审查。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的保全申请以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证据保全的条件的,作出准予证据保全的裁定书,认为不符合证据保全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4.担保。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或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原则上不必提供担保。但是,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当事人拒绝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将驳回证据保全申请或解除证据保全措施。

5.证据保全的方法。人民法院在对证据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根据不同种类的证据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证据保全方法。常见的证据保全方法有笔录、录音、照相、录像、提取实物、查封、扣押等方法。对证人证言的保全,一般采用录取证言的方法,也可以用录音、录像的方法。对于物证,可以用勘验或鉴定的方法。对于书证,可以用复印、拍照的方法。无论采取何种方法保全证据,均应力争做到使证据能够客观地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证据保全的材料,人民法院应当附卷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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