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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第5版):证据审核认定》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事诉讼法》第63 条第2 款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查证属实”是对人民法院审核认定证据的要求。对证据的审核认定,主要通过庭审调查和当事人辩论的方式进行。为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证据的审核认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同时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在这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

《民事诉讼法学(第5版):证据审核认定》

一、审核认定证据的概念和原则

审核认定证据,是指审判人员围绕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和当事人在庭审中争议的焦点问题,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核实、鉴别真伪,分析证据之间的关联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确定其真实性和证明力,从而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只有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判,才能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工作目标。

《民事诉讼法》第63 条第2 款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查证属实”是对人民法院审核认定证据的要求。《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书证等8 种证据只是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必须审查它们是否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和合法性,并对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以及它们与待证事实的关系进行审查。只有经过人民法院认真、细致的调查和分析,查证属实后,以上证据材料才转化为证据,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判应当是建立在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的基础之上的。

《民诉法解释》第105 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民事证据规定》第85 条第2 款规定: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这些规定确定了我国法院审核认定证据的原则,即法官在遵循法官职业道德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规定、理性、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审核判断证据。

二、审核认定证据的基本内涵

( 一) 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的提供决定着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案件审理的最终结果。证据的提供有两个来源: ①当事人举证;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无论是通过什么方式收集的证据,都存在对证据的审查、核实和鉴别问题,以确定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与强弱。对证据的审核认定,主要通过庭审调查和当事人辩论的方式进行。为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证据的审核认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同时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所谓全面,是指对与待证事实有关的所有证据都要审查核实,不得任意取舍;所谓客观,是指法官应当保持中立立场,避免先入为主,坚持以证据为依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对证据的审核认定应建立在对证据进行实事求是的审查判断的基础之上。

( 二) 运用逻辑推理

运用逻辑推理,是指审判人员运用法律思维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推理、判断,进而正确认定事实的过程。

逻辑推理可分为归纳推理、演绎推理和类比推理三种形式。与法律思维有关的逻辑推理主要有演绎推理和类比推理两种形式。演绎推理,即三段论推理,是从一般到个别的推理。“一个有效的演绎推理,如果前提是正确的,那么结论就肯定是正确的。所以,如果是从一个有着正当依据的前提出发进行的演绎推理,那么所得出的结论就是有正当理由的。”[15]以法律规定为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为小前提,从而推出判决结论就是典型的演绎推理,这也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思维的核心。类比推理,又称为类推法、例推法,是根据两个对象具有相似的属性,从而得出它们在与此属性相关联的其他属性上也彼此相似的推理方式。列维对类推在法律上的运用曾有一个经典的说法: “类推法就是从个案到个案的推理,这一推理过程运用的是所谓的‘先例原则’,也就是说,将一项由先例提炼出的论断视同一项法则并将之适用于后一个类似的情境之中。具体而言,这一过程分为三步,即首先要提炼出个案之间的相似之处,然后总结出先例中蕴含的相关法则,最后再将此相关法则运用于当下的个案之中。”[16]通常认为,类比推理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律思维的核心。

对于审判人员来说,逻辑推理的重要性体现在: 一方面,它能避免法官在证据的审核认定中出现思维错误,导致错误认定事实;另一方面,它能保证法律推理的确定性、一致性,从而保证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裁判的正当性。

( 三) 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又称为经验法则,“是指人类以经验归纳抽象后所获得的关于事物属性以及事物之间常态联系的一般性知识或法则,它是在人类长期生产和生活实践中形成的客观存在的不成文法则”[17]。它“不是具体的事实,而是谁都知道并且不觉得奇怪的常识[18]

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于审判人员审核认定证据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 它是衡量证据客观性和关联性的重要尺度。民事证据的客观性,是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且能为人所认识和了解。这种认识和了解有相当的成分已经外化为人的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证据的关联性,是指民事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内在的联系,它同样需要以普通人能够认知和接受为判断的标准。这也离不开人的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三、审核认定证据的方法

审核认定证据的方法有两种: ①对单一证据的审核认定;②对全部证据的综合审核认定。

( 一) 对单一证据的审核认定

《民事证据规定》第87 条规定: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①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②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③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④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⑤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1.审核认定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交原件或者原物。依照《民事诉讼法》第70 条的规定,只有“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民诉法解释》第111 条对于“提交书证确有困难”作了细化规定,包括:①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②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③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④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⑤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在这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审核认定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证据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具有关联性,缺乏关联性的证据,也就欠缺证据能力。

3.审核认定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证据形式、来源的审查主要涉及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的问题。只有符合法律规定形式或者以合法方式和手段收集的证据才具有证据能力,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否则,将丧失证据资格,不能作为诉讼证据采纳。

所谓证据的形式,是指《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8 种证据种类,如法律要求特定的证据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的,应当满足这一要求。《民事证据规定》第16条规定: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所谓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①证据的收集方式和手段是否符合法律程序。《民诉法解释》第106 条规定: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②证据的形成过程以及证据的提供是否合法。如对证人证言的审核认定,不但要看待证事实与证人的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是否相适应,而且要看证人的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是否会影响证人证言的形成过程。

4.审查认定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案件事实是否与客观事实相一致。对证据内容真实性的审查,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作出公正判决的关键。审判人员应当依据逻辑推理、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等考察证据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合情合理、证据所表明的事物的联系是否顺理成章。(www.xing528.com)

5.审查认定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 二) 对全部证据的综合审核认定

对全部证据的综合审核认定,须从各个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以及各个单一证据相互之间的协调一致性等方面来判断证据整体的综合证明力。也就是说,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全部证据的综合审核认定之所以必要,是因为通常仅凭对单一证据的审核认定,无法达到确认案件事实的目的。特别是在多个证据构成一个证据链条的情况下,必须对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审核认定,才能保证证据是真实可靠的。

1.综合审核认定各个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为此,可根据情况的不同,分别适用完全证明力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证据排除规则等。

(1)完全证明力证据规则,是指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①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②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③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④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⑤对方认可的证据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⑥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也属于完全证明力证据规则的范畴

(2)补强证据规则,是指只有在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规则。包括: ①当事人陈述;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③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④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⑤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3)证据排除规则,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某些证据虽然具有真实性,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规则。如包括: ①当事人在诉讼中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而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综合审核认定各证据之间的联系。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协调一致,是甄别和判断证据真实性和证明力的重要依据。如果所有的证据协调一致指向同一事实,可以认定该证据为真。如果证据之间相互矛盾,则可以通过分析矛盾形成的原因来判断证据的真伪,从而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

【本章小结】

1.本章讲述了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特征,按不同标准的分类,以及证据的调查收集,证据保全的条件和证据的审核认定。

2.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用以证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各种依据。它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大特征。在学理上,民事诉讼证据可分为本证与反证、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等。《民事诉讼法》将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3.证据的调查和收集分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和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两种。

4.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措施,预先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行为。证据保全应符合一定的条件。

5.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审核认定证据的方法有两种:①对单一证据的审核认定; ②对全部证据的综合审核认定。

【思考题】

1.民事诉讼证据有哪些基本特征?

2.民事诉讼证据学理上有哪几种分类方法? 如此分类的意义何在?

3.证据保全的条件是什么?

4.审判人员审核认定证据的原则是什么?

5.如何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

6.如何对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判断?

7.从自由心证的角度,谈谈公开判决理由的必要性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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